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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法治社會的法律總管
當今世界絕大多數(shù)國家都設有司法部,作為政府組成部分,統(tǒng)管司法、法律事務,惟獨英國情況特殊,有個司法大臣(或稱法律大臣)辦公室行使司法部職能。這個司法大臣同時還是上議院議長、英聯(lián)邦首席大法官。各國司法部的職能因國情不同而有所不同,通常可以英美法與大陸法傳統(tǒng)分類為視角進行分析。英美法國家常以美國司法部為典型。美國司法部是國家法律事務的總機關,也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執(zhí)法機關。司法部長同時是總檢察長,中央情報局和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都隸屬于司法部長。也就是,除法院審判權外,其他司法權如檢察權、偵查權、執(zhí)行權以及法律事務管理權都由這個部門行使。加拿大、澳大利亞司法部與美國類似。這就是所謂大司法模式。大陸法國家以法國、德國司法部為典型。在職能上,與英美法國家特別是美國司法部相比,并不遜色多少。主要差別是司法部長不是總檢察長。司法部不是最高檢察機關;偵查權由政府其他部門,如內(nèi)政部行使,司法部不是最高執(zhí)法機關。但其實這是表面的、相對的。在這兩個國家,檢察機關雖然與司法部分立而設,但檢察長是由司法部長提名任命的,要向司法部匯報工作。對重大敏感案件,司法部長有權過問。由于實行檢察一體化原則,可以想象司法部長實際上可通過檢察長指導、影響案件偵查權的運作?梢,兩大法系國家司法部職能作用有所不同,但彼此差別不是很大,不少人想當然地認為美國司法部是大司法,法德司法部是小司法,這是不準確的,它們的共同之處遠遠多于特別之點。有的大陸法國家如摩洛哥,雖深受法國影響,但它的司法部在職能上與美國司法部基本相同。 俄羅斯、東歐國家近年來掀起司法改革的浪潮,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建立健全司法部。以俄羅斯為例,從職能看,它的司法部與美、法、德的明顯不同主要在于檢察權、偵查權的配置上。司法部沒有檢察權,也沒有偵查權,這點不同于美國;司法部對檢察官沒有提名任命、工作指導關系,這點不同于法、德,但司法行政以及各類法律事務由司法部統(tǒng)管。這方面與兩大法系國家亦無二致。俄羅斯、東歐國家檢察機關傳統(tǒng)上是獨立的,目前司法部不能干預檢察權,實際上是尊重傳統(tǒng)的結果。 說到這里,不妨對各國司法部的共同的表面特征作兩點歸納:一是地位顯要。美國司法部是國家機構中最龐大的機構,列在國務院、國防部之后,法、德司法部雖沒有美國司法部龐大,但地位也很顯要,列于外交、國防、內(nèi)務之后,個別國家如摩洛哥司法部則屬于內(nèi)閣首位?偟目,大多數(shù)國家除了內(nèi)閣,基本上是一外交、二國防、三司法(或四司法,主要是那些設內(nèi)政部的國家)。二是職權寬泛又龐雜。大凡司法、法律事務,都在司法部視野里。寬泛得幾乎無所不包,龐雜的難以準確分類,簡言之,司法部的工作范圍跨躍或涵蓋立法、司法、行政三大領域,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制工作部門。為什么司法部如此位高權重呢?在我看來,至少有三方面的成因值得注意。這實際上涉及司法部存在的價值和作用問題。 第一,這是實行法治的客觀要求。實行法治就是依法治國,也就是一個國家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和社會活動都要在現(xiàn)實的法制軌道上運行。不論是國務院活動,還是日常生活,方方面面都處于法律調(diào)控、規(guī)范之中。在某種程度上講,法治國家的社會生活其實就是法律生活。這樣就出現(xiàn)了大量的法律事務。老百姓有法律事務,企業(yè)有法律事務,社會有法律事務,政府有法律事務。這就需要國家有個權威部門來統(tǒng)管。這個權威部門就是司法部。 第二,這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實際需要。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法院審判公正,在維護司法公正問題上,司法部功不可沒。司法部雖然位高權重,但位高高不過法院,權重重不過審判權。很多國家的司法部對與司法活動有關的偵查權、檢察權、執(zhí)行權或直接掌控或間接指導,惟獨對審判權不敢越雷池一步。 這實際上突出了對審判權的高度尊重。為了讓法院排除事務性干擾,專心致志地搞好審判工作,大多數(shù)國家包括大陸法國家和很多英美法國家都由司法部負責管理各類司法行政事務。如果說法院是法律王國的國王,那么司法部就像一個大管家,把審判業(yè)務以外的事都管了起來,而且要管好。法官們不必為辦公大樓、經(jīng)費開支、人事調(diào)整、裁判執(zhí)行等一大堆瑣事操心,他們只在如何適用法律公正判斷問題上下功夫就行了,這樣才能實現(xiàn)法官“只服從法律”,法官“沒有上級”,干凈、公平地斷案就行了。司法部在維護司法公正中扮演著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 第三,這是分權制約原理的具體運用。司法權特別是法院審判權在法治國家是神圣的,只能由法院集中統(tǒng)一行使,具有終極性。行政權是不能對抗或干預司法權的,相反要受到司法權的監(jiān)督制約。這是防止“行政專橫”的一條重要措施。但權力制約是雙向的,不能光講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還要講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制約。這樣有利于防止“司法專橫”。司法部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其實就體現(xiàn)著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制約。這是分權制原理在司法與行政交叉地帶的具體運用,可以說這是一種有效而巧妙的制度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