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博州“農資放心店”標準申報評定方法
博州“農資放心店”標準申報評定方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農資市場規(guī)范化管理,維護農資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各族農牧民購買上放心農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資放心店”的標準是堅持以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服務“三農”為宗旨,以現代流通方式構建農資經營體系,維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yè)發(fā)展。體現出“放心農資”農民盼,假冒偽劣源頭斬,全黨關心‘三農’事,工商責任重如山”的重要作用。為全面推進我州農資市場誠信建設,營造誠信守法、公平竟爭的良好經營環(huán)境和放心消費環(huán)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資放心店,是指經過創(chuàng)建,達到規(guī)定條件并經批準掛牌的農資店。
第四條“農資放心店”的申報與管理遵循“自愿申報、積極創(chuàng)建、考核授牌、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
第五“農資放心店”的申報對象是:全州所有從事化肥、種子、農藥、農機具等農資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方式包括農資批發(fā)、零售、代銷等。
第六條 農資放心店的評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領導小組依照各自的職能根據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審定,通過公開,公平、公正、透明審定原則,審定合格后授牌。
第二章 申報創(chuàng)建條件
第六條 “農資放心店”主要是指設在鄉(xiāng)鎮(zhèn)、村隊,團場通過服務經營方式,向當地農村居民主要銷售化肥、農藥、種子、農地膜、小型農機具、獸藥飼料等農業(yè)生產資料,并提供相應農技服務的農村零售店鋪。
第七條 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農資經營戶,可自愿申報創(chuàng)建農資放心店。
1、經營場所坐落在交通便利、遠離居民居住區(qū)、便于疏散處。店鋪設在建筑的一層,與住宅分開,店內不設生活設施,店堂內通風、明亮,墻壁和地面便于清掃。
2、商品按品類劃分不同區(qū)域分類、分品種擺放,整齊美觀,銷售人員具備一定的農業(yè)技術專業(yè)知識,熟悉所銷售的農資商品,經營農藥的店面,禁忌物料不能混存混放。
3、使用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計量器具。
4、有與其經營的農資商品相配套的倉儲設施、安全防護設施措施、消防安全設施、急救設施措施及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并在顯著位置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志。 經營農藥的店面和儲存場所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庫房門應為鐵門或木質外包鐵皮,采用外開式。
5、有聘請專業(yè)的農業(yè)技術人員1名。
6、 農資商品進貨、銷售、庫存登記備案制。建立兩本帳(即:進貨、銷貨臺帳)、庫存明細表以及質量信譽卡,詳細記錄商品名稱、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產品規(guī)格指標、商標標識、購進數量;記錄商品庫存數量等,兩帳兩票一卡統(tǒng)一相符。
第七條 執(zhí)行索票、索證備查制。索票即:索取正規(guī)發(fā)票(經營者購進商品時要向供貨方索取正規(guī)的發(fā)票);索證即:索取供貨生產廠家(銷售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復印件、該批次商品的質量檢驗證明以及其前置審批文證件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許可證、合格證、委托代銷證等),所有證件加蓋單位公章,以備工商部門查驗。
第八條 銷售商品留樣備查制。經營單位和個人對其經營的每個批次、每個品牌的農資商品保存樣品及其原包裝和商標標識,留樣商品在經營單位保存一年,出現問題便于相關監(jiān)管部門進行認定。
第九條 實行銷售承諾及信譽卡制。經營單位向社會公開文明誠信經營承諾,并向工商部門做出書面承諾,有與轄區(qū)工商部門簽訂的農資市場經營責任狀,明確其責任和義務。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經營單位有向消費者出具的正規(guī)發(fā)票和農資商品質量信譽卡。
第十條、“農資放心店”信用級別達到A級,沒有因違法違章行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相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處罰的。
第三章農資放心店的 評定與管理
第十一條 為保證農資放心店的評定順利實施,成立“農資放心店評定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由工商、農業(yè)、農技、質監(jiān)、安監(jiān)等部門負責同志和轄區(qū)地方政府。具體負責放心店的組織、實施、認定和管理。
第十二條 農資放心店的認定實行評審制度,基層工商分局(所)負責初步認定,評定領導小組負責對申報的單位進行審查、確認后授牌。
第十三條 農資放心店的評定每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評定小組取消放心店資格,并摘牌:
(一)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創(chuàng)建資格的;
。ǘ┙洜I主體或經營范圍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申報條件的;
。ㄈ┻`法違規(guī)經營或銷售假冒偽劣農資的;年內有違法行為被行政執(zhí)法機關處罰過的。
(四)復審不合格的。
(五)信用級別發(fā)生變化后為C級的。
(六)未按規(guī)定要求進行備案登記的。經營者購進未到當地工商部門登記備案的本地,或外地農藥經銷商推銷的農資商品的。
。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全州所有從事化肥、種子、農藥、農機具等從事農資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博州“農資放心店”標準申報評定方法】相關文章:
博州工商局農資市場信用分類監(jiān)管實施意見08-12
小學唱游成績評定標準設想08-07
本科畢業(yè)論文評定標準08-06
淺談博州農村中小學遠程教育的現狀08-12
農資的標語02-18
本科畢業(yè)設計論文的等級評定標準07-24
農資述職報告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