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經濟合同匯編6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fā)揚,人們愈發(fā)重視合同,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yè)發(fā)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經濟合同6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經濟合同 篇1
【單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有( )。
A.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
B.承租人經催告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C.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
D.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 :
(1)選項A: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2)選項D: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并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單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承租人乙不可以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的有( )。
A.甲將租給乙的房屋賣給該房屋的共有人丙
B.甲將租給乙的房屋賣給第三人丁,尚未過戶登記
C.甲將租給乙的`房屋賣給甲的姐姐戊
D.甲將租給乙的房屋賣給不知情的己,并且已經辦理登記手續(xù)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xù)的。
經濟合同 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案例:
評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自愿的結果,是在平等的基礎上用雙方自愿的辦法來解決勞動爭議糾紛的友好途徑。無論雙方誰先提出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都可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專門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秳趧臃ā返谌藯l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ǘ┪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ㄈ┪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三十八條規(guī)定賦予了勞動者享有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可以依法維護勞動者自己的合法權益,讓勞動者得到權利的充分享受。
當然,從法學理論上講,無論雙方誰先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的協議,我們講究的就是兩個字公平,然而,這種公平是建立在雙方完全自愿,又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的,既然是公平協議,那么,互相就無須談及補償問題。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考慮到了強者與弱者的問題,考慮到了單位與勞動者個人的問題,法律的條文結合了生活中的這一實際問題,向弱者作了傾斜,完全出于維護弱者的權益,對勞動者個人進行了有力的法律保護,這樣,當用人單位先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就應當對勞動者給與經濟補償。
經濟合同 篇3
出租方(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承租方(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為了發(fā)展特區(qū)的經濟建設,提高單位或個人房屋的使用率,現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規(guī),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座落在深圳市 區(qū) 路(村) 街(坊) 號的房屋,建筑面積 m2,( 房廳或間)出租給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 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繳納租金人民幣 元整,并于當月(季)初 天內交清。
四、房屋租賃合同生效后,乙方應向甲方交付三個月房租 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合同期滿后退還給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產稅、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土地使用費、出租房屋管理費由甲方負責交納;水電費、衛(wèi)生費、房屋管理費由乙方負責交付。
六、乙方必須依約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額20%加收滯納金;如拖欠租金達三個月以上,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有權拒絕返還履約保證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設備的毀損,應負恢復房屋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責任。
八、甲方應負責出租房屋的正常維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維修,維修費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維修或不作委托維修造成房屋毀損,乙方不負責任,并負責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九、租賃期間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則自然終止,雙方有關問題可按有關法律處理。
十、租賃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時應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時不得要求返還履約保證金。
十一、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租賃期屆滿或解除合同時,乙方需按時歸還房屋給甲方,如需續(xù)租,須提前三個月與甲方協商,若逾期不還又未續(xù)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起訴人民法院處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發(fā)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調解或起訴人民法院處理。
十四、本合同可經公證處公證,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公證處一份,稅務部門一份,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簽名蓋章)
承租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簽訂于深圳
經辦單位:(簽名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4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不具備法定條件或未經法定程序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得到賠償金。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guī)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者得到了賠償金后能否再主張額外經濟補償金呢?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fā)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源于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fā) 〔1994〕481號)第10條規(guī)定,即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鳖~外經濟補償金的適用前提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按規(guī)定支付。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主張額外經濟補償金因缺少前提條件而不能成立。
額外經濟補償金具有懲罰性質; 《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規(guī)定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也明顯帶有懲罰性質。根據民法罰則的一般理念和法律效力的層次,就同一事實懲罰不可重復使用,故給付賠償金的就不應再給付額外經濟補償金,以免過于加重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另外, 《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第2條第4款及第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但損失賠償中沒有規(guī)定 “工作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的類似經濟補償的條款,更沒有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的條款。因此,從這個角度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得不到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合同 篇5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單位。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2.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4.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利益。
5.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
6.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
8.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者勞動。
9.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10.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就是加班費)。
11.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工無法繼續(xù)履行,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
5.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6.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7.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員的。
四、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了解了以上四種情形,大家對于解除勞動合同時哪方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定有所了解。合理利用法律,讓自身的損失減少到最小化。
經濟合同 篇6
1.高校經濟合同內容及其特征的分析
1.1高校經濟合同
合同,是契約經濟中各個主體相互往來的橋梁,是商品在交換的過程中,對活動主體行為進行有效約束的依據。它能夠使經濟活動中,各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得到有效的落實。是市場經濟在發(fā)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經濟活動合法化的保障。目前,我國高校經濟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指高校與市場經濟活動中其它主體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平等、公平”為原則而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2高校經濟合同特征的分析
1.2.1從高校經濟合同主體方面來看
在經濟活動中的各個當事人在鑒定合同時,被稱之為合同主體。合同主體依法享有合同中所規(guī)定各項權利,并承擔著相應的法律義務。而高校經濟合同中,至少會有一方主體,是與社會經濟活動相關聯的,并以自身發(fā)展為目的高等院校。這是其經濟合同中最為主要的特征。
1.2.1從高校經濟合同的內容來看
在開展高校經濟活動的時候,一定要預先制定出科學完善的規(guī)范計劃,并且要與其教育、學術、公共服務的內容相結合,在保障學校經濟效益的基礎上,使其能夠充分發(fā)揮其各項職能。由此可見,高校經濟合同的內容,僅限于教育,服務,科研等方面。與其它經濟合同內容相比,范圍很小,區(qū)別很大。
1.2.3從高校經濟合同簽訂程序來看
高校參與在社會經濟活動的時候,其活動的范圍和內容與其它經濟活動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因此,其經濟合同的審批簽訂及其履行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依照相關規(guī)定,學校在需求經濟合作伙伴之前,需要首先進行投標招標活動。在履行合同規(guī)章制度的方面,高校一般都是要以學校的名義為前提,派遣法人代表與合同其它主體進行簽訂活動,而另外部分的工作,則是交由其它相關部門來進行。
2.當前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現狀與問題分析
2.1合同內容不完善、不明確
經濟合同,其內容首先要規(guī)范,對于各項責任與義務分配,一定要明確。合同的適用性是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為前提的,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規(guī)則,也是要在合同生效之后方可適用的。因此,目前我國高校內部執(zhí)行部門與對外業(yè)務部門聯系不緊密,對于合同的制定標準不夠專業(yè),了解不夠全面等現象,都有可能會造成合同簽訂后,學校主動權的`喪失,這會造成學校經濟利益的損失。
2.2合同生效時間不明確
經濟活動中,參與活動的各個主體,之所以簽訂經濟合同,就是為了使其活動內容受到法律的保障與約束,因此合同就是約束經濟活動參與主體的法律條文,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是,我們要明白的是,合同并不是法律,它只是法律的一種表現形式。合同只有在得到了法律認可并對其賦予法律約束力的時候,才能生效。
2.3經濟合同在執(zhí)行的過程中,相關部門監(jiān)督力度不夠
合同雖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約束力,但是在其執(zhí)行的過程中,合同中各個主體的行為活動依舊需要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和控制,只有這樣才能使更好的完成合同中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但是,由于高校經濟合同的內容隨意變更以及其財務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控措施不夠完善等原因,使其經濟活動中存在很多不安隱患。這非常不利于高校經濟的發(fā)展。
3.法治視域下高校經濟中的合同管理
3.1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定
在高校經濟活動中,健全,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定是其得以順利進行的保障,也是其行為的指導和規(guī)范。高校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從學校的經濟模式與發(fā)展需求方面考慮,在分析了學校實際的運營特點之后,結合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制度的創(chuàng)建。制定合同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使高校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能有法可依,有規(guī)可循。使其在執(zhí)行的過程中,能夠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種糾紛的發(fā)生幾率,在維護了學校權益的同時,也將學校的各項義務有效的落實下來。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高校經濟活動得以進行的先決條件。
3.2各個機構緊密配合,團結協作
在對高校經濟合同進行管理的過程中,除了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之外,還要將組織結構的設置工作做好。經濟合同的管理工作,不是一個部門或者個人所能獨立完成的,它需要各個部門的團結協作。也就是說,在高校內部,應該就有一個分工明確,脈絡清晰,層次多樣的管理網絡。對于一些重大的經濟決策,應該經過先關部門的分析,表決之后,方可施行。這樣一來,不但合同的中雖規(guī)定的任務能夠得以有效完成,也能夠減少很多無用功的產生。各個部門的有效配合,還能夠提高工作的效率,保障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3.3定期開展管理人員的培訓活動
任何社會活動都是以人為主體而進行的活動,高校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必然也要以人為主體,在推行高校管理模式多樣化的過程中,相關部門要重視管理人才的培養(yǎng)。在學校內部,要定期開展管理知識普及活動,也要定期安排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技術的學習。只有這樣才能,好的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與職業(yè)素養(yǎng),進而提升其法制觀念與工作能力。
4.結束語
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使得我國各項事業(yè)都處于相對繁榮的時期,為了能夠更加適應市場的需求,以及提高其自身的經濟實力,我國高等院校的發(fā)展模式也朝著多元化的方向開始發(fā)展。經濟合同,是高等院校與經濟活動中其它主體的鏈接橋梁,也是其經濟利益得以順利實現的重要保障。在這樣的背景下,加強高校經濟合同的管理力度,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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