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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勞動合同的性質
所謂勞動合同,“亦稱勞動契約,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依法協(xié)商達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和產(chǎn)生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勞動合同對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fā)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增強企業(yè)活力,促進現(xiàn)代化建設,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國當前的勞動法理論和勞動法制實踐仍然非常薄弱。筆者認為,導致這種薄弱狀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對勞動合同的特殊性質缺乏正確的認識。本文擬對此略作探討。關于勞動合同的性質,首先有兩點應當予以說明。一是有學者從一個國家的生產(chǎn)資料所有制性質出發(fā),認為我國的勞動合同的性質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勞動合同是根本不同的!坝捎谏a(chǎn)資料所有制的性質和勞動者的經(jīng)濟、政治、社會地位所決定,我國勞動合同的性質不同于資本主義社會的雇傭合同。如果僅從表面形式上來看,二者似乎有不少相同之處,” 顯然,如此看待勞動合同的性狀是毫無疑義的。這不僅是因為我國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問題。更是因為這種說法從勞動合同的外在環(huán)境出發(fā)來看問題,而不是從事物的內部來看問題。而我們知道,事物的性質取決于事物的內在要素。二是,我國學者基本上都傾向于強調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之間的區(qū)別。筆者并不否認,兩者在當事人、內容、法律效力和形式等方面的差別,也不反對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分別立法的做法。但是,筆者認為,對兩者之間差別的認識,應當界定在具體操作的范圍內。而在本質屬性上來看,如果我們強調兩者的差異,在顯然是不恰當?shù)。相反,筆者認為,從本質屬性來看,集體合同也是為了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利益,為了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集體合同就是勞動合同。只不過,這種勞動合同是采取了集體的方式。
一、不同歷史時期的勞動合同觀
不同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同的社會經(jīng)濟條件的產(chǎn)物。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也隨著經(jīng)濟發(fā)展的脈搏而發(fā)展演變。縱觀勞動法的發(fā)展史,我們大致可以看到勞動合同不同的時代命運。
學者們研究發(fā)現(xiàn),“早期的民事立法大都將勞動合同納入民事合同范疇進行統(tǒng)一調整。如《法國民法典》將勞動合同歸為租賃合同范圍,稱勞動力租賃;《德國民法典》將勞動合同納入勞務合同關系中;《意大利民法典》則干脆將整個勞動問題規(guī)定為獨立的一編” .這就表明,在早期,勞動合同被認為與普通的民事合同并無大的差異。人們之所以如此認為,基本的根據(jù)是,在勞動合同的早期,勞動者和雇傭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比較簡單。勞資雙方之間的實力對比還不明顯。因此,這樣的勞動關系運用民法中的契約原理予以調整并無不當;蛘哒f,勞動合同之所以采用了民事契約的形式,“顯然是建立在早期的勞動關系與一般民事關系具有較大的相似性的基礎上的” .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和機器大工業(yè)的來臨,各國的勞工問題日益突出,勞資關系趨于緊張,勞動者相對于資本的弱勢地位也日益暴露出來。如何協(xié)調勞動關系,如何保護和救濟處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這成為勞動合同制度所無法回避的重大現(xiàn)實問題。在這樣的現(xiàn)實面前,“民法不能不尋求對策,但在保持民法品格限度內的努力卻非常乏力。實現(xiàn)對勞動者的法律保護,必須沖破民法理念和制度框架的束縛,尋求公共權力的積極介入。這種努力的結果導致大量以限制工時、確保最低工資和職業(yè)安全為基本內容的勞動立法的出現(xiàn)” .在這一時期,勞動合同實現(xiàn)了它的兩次革命。在1896年德國制定民法典時,人們開始發(fā)現(xiàn)勞動力交換關系不同于民事權利的交換。例如,勞動力依附在勞動者身上,而勞動者不是商品;勞動力具有特殊的商品屬性等等。1900年3月比利時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勞動合同法,開了從勞動立法的角度進行勞動合同立法的先河。1910年法國民法典將勞動合同規(guī)定在第一章。此后,勞動合同脫離了民事合同,在市場的推動下獨立發(fā)展。這就是勞動合同的第一次革命。這次革命使人們逐漸認識到,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關系的基石的社會功能。誠如歐洲學者所認為的那樣,民事合同保障了民事權利,給人們以平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它旨在創(chuàng)造公平交易的市場和民主的社會;而勞動合同保障了社會權利,它旨在創(chuàng)造就業(yè)安全和社會福利,使分享社會財富成為每個公民的權利。勞動合同的第二次革命以工會組織的出現(xiàn)以及工會組織作為工人代表與雇主進行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合同為標志。集體談判的內容從基準條款發(fā)展到權利條款;集體談判的水平從企業(yè)發(fā)展到行業(yè)、地區(qū)甚至國家范圍。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克服了個體勞動在市場條件下的先天不足。它將個體勞動者組織成為可以與雇主抗衡的集體力量;它提供了雇主和雇員之間平等談判的機會;它創(chuàng)造了這種談判的機制。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得到廣泛應用,成為連接政府、雇主、工人組織的鏈條。在此期間,個體勞動合同在集體合同的保護下發(fā)展。首先,集體談判根據(jù)行業(yè)或地區(qū)的情況確定了工資待遇和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并寫進集體合同。在該集體合同有效期間,個體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所確定的標準。
與此同時,勞動立法逐漸脫離了民法,勞動法也逐步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勞動法的獨立發(fā)展突出表現(xiàn)在,公共力量(國家)和社會力量(工會)在平衡勞資雙方力量上的作用日益合法化并得以強化。因此,那種絕對的契約自由逐漸被驅趕出勞動法領域。
知識經(jīng)濟時代的來臨,導致了勞動力市場和勞動關系領域出現(xiàn)了新的變化!胺羌w化、非規(guī)范化、非制度化、全球化”的發(fā)展趨勢是歐美國家處理勞動關系的集體自治機制面臨著新的挑戰(zhàn):工人隊伍個體化趨勢導致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功能的減弱,勞動法制鏈條(個體合同、集體合同、國家法律)中的兩端趨于加強。因此,勞動合同的基石作用重新被認識。
二、國外學者的勞動合同觀
學者一般認為,“在現(xiàn)代,關于勞動合同的立法有三種模式:(1)在勞動法典等勞動基本法中將勞動合同單列為一章或一篇,如德國、日本、加拿大等;(2)制定關于勞動合同的專項法規(guī),如意大利、比利時、丹麥、印度等;(3)少數(shù)國家仍把勞動合同作為民法的一部分,或者按普通法由判例對勞動合同進行規(guī)范! 由此看來,我們不難看出,在當前世界各國,雖然對勞動合同的性質還存在不同的認識,但大多數(shù)學者普遍認識到了勞動合同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從而對勞動合同作出專門規(guī)制。
德國勞動契約法草案規(guī)定:“勞動契約謂受雇人以勞動給付為目的,有償?shù)臑楣蛡蛉怂褂弥跫s。”臺灣勞動契約法草案規(guī)定:“勞動契約謂當事人之一方受雇人與他方雇傭人在從屬的關系提供其職業(yè)上之勞動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史尚寬先生認為,“此二定義用語雖稍有不同,而用意則一”,“有身份的契約之性質,即受雇人在從屬的關系提供勞動之契約”。 此外,臺灣學者還認為,勞動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就廣義而言,凡一方對他方負勞務給付義務之契約,皆為勞動合同。舉凡雇傭契約、承攬契約、居間契約、出版契約、委任契約、行紀契約、運送契約、合伙契約等皆屬之。
就作為勞動合同的特殊形式的集體合同而言,應當說,“起源于資本主義國家,是工人階級為爭取自由和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堅持斗爭的結果。在資本主義
制度下,由于雇主與雇傭勞動者經(jīng)濟實力強弱的差異和利益上的沖突和對抗,再加上國家契約自由原則的保護,勞動契約對雇傭勞動者來講成了不平等條約,勞動條件苛刻,勞動待遇低下。工人們?yōu)榱烁纳苿趧訔l件,提高勞動待遇,集體行動起來,通過怠工、罷工向雇主施加壓力。雇主為了避免持續(xù)怠工、罷工造成更大的損失,便與工人代表通過集體談判達成和解協(xié)議,以緩和勞資矛盾,解決勞資糾紛,于是產(chǎn)生了集體合同” .三、我國學者的勞動合同觀
應當說,我國學者對勞動合同的認識和理解有一個演變過程。在我國《勞動法》頒布之前大致有兩種認識。一種觀點是廣義說 ,另一種觀點是狹義說。這兩種觀點的相同之處在于,都承認勞動合同制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著勞動關系;不同之處在于廣義說認為當時的固定制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也存在勞動合同關系,F(xiàn)在,學者們雖然大多傾向于狹義說。但是,也有學者對勞動合同重新思考,得出結論:在勞動合同制取代固定工制已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回過頭來,我們也應看到“廣義說”的某些合理之處,以及“狹義說”的某些不當之處。由于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立法者應當努力淡化通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產(chǎn)生的勞動關系與事實勞動關系在實質后果上的區(qū)別,而不是強化這種差別,以擴大勞動法的適應面 .我國學者認識到了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應得利益在保護上的缺陷,并且認為,這是由于勞動者的弱者性所決定的。而勞動者的弱者性主要表現(xiàn)在:“其一,在勞動力要素市場上,勞動力的供給往往大于需求,就業(yè)機會稀缺形成”買方市場“。在”買方市場“結構中,勞動者之間的就業(yè)競爭加劇,勞動者的選擇余地和談判能力都大為減弱。其二,勞資關系是一種對立統(tǒng)一的關系,勞資雙方處于利益共同體之中,但也存在著利益矛盾。資本利益是一種經(jīng)營利益,勞動利益則為一種生存利益,二者相比,生存利益盡管更具有公理性,但在實現(xiàn)過程中卻表現(xiàn)得十分脆弱,因為資本所有者可以放棄經(jīng)營利益,但勞動力所有者卻不能放棄生存利益。在二者的抗衡與較量之中,勞動者常常不得不做出讓步。其三,勞動關系是一種兼有財產(chǎn)和人身雙重因素的社會關系,在這種混合關系中,勞動者隸屬于勞動組織(單位),必須接受單位的組織安排,居于一種單向服從的地位” .關于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關系,學者們普遍認為,勞動法中體現(xiàn)了相當程度的國家干預,應該屬于公法與私法相互滲透的混合法!逗贤ǎú莅福分幸参匆(guī)定勞動合同,可見是同意勞動合同是區(qū)別與一般民事和經(jīng)濟合同。也有學者進一步指出,“單就作為勞動法調整對象的基礎關系的勞動合同關系而言,與民法有極密切的聯(lián)系,例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勞動合同關系的發(fā)生取決于雙方的意思表示,須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等價有償?shù)脑瓌t等。但是,由于國家實行社會主義的勞動政策,特別著重勞動者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等的保障,使勞動合同關系區(qū)別于民法合同關系,使勞動法區(qū)別于民法。當勞動合同關系發(fā)生糾紛時,應當首先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則,關于勞動法沒有規(guī)定的事項,則應適用民法關于合同關系的規(guī)定?梢姡瑒趧臃ㄖ嘘P于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規(guī)則,具有民法的特別法的性質” .四、 對我國勞動合同性質的一點反思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學界對勞動合同的性質的認識和理解,或者是從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關系入手,或者是對勞動合同的具體特征進行分析。筆者認為,這都不是勞動合同的真正本質。推動勞動合同的歷史變遷,難道除了社會經(jīng)濟條件的變化,就沒有別的因素?筆者認為,除了勞動合同的外部因素,決定勞動合同的命運的因素更在于勞動合同的內部。因此,我們必須深入到勞動合同的內部,才能找到?jīng)Q定勞動合同本質的真正內核。
筆者認為,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契約,決定勞動合同本質的真正內核是勞動本身。勞動的特殊性決定了勞動合同的特殊本質。那么,勞動的特殊性何在呢?這必須從勞動的價值展開考察。
馬克思所創(chuàng)造的勞動價值學說揭示出勞動是價值的唯一真正來源,從而得出這樣的結論,即資本家剝削工人,強占他們所創(chuàng)造出來的剩余價值;而工人所得到的工資只夠用來維持他們的生存,即實現(xiàn)對勞動力的再生,等等。這種理論對發(fā)動工人運動來說,或許是有用的。但是如果用來解釋為什么資本支配勞動力,以及勞動力在資本面前軟弱無力則恐怕是無法令人信服的。事實上,馬克思的勞動價值學說是建立在這樣的一個理論前提之上的,即勞動力和資本是不同的:勞動是一種付出,而資本只是一種占有。這樣,馬克思就和自己的理論產(chǎn)生了矛盾:好像資本家的資本不是勞動的產(chǎn)物。我倒是覺得可以這樣來看待勞動和資本的不同。首先,他們在形式上是不同的,一個表現(xiàn)為一種體力和腦力的付出,一個表現(xiàn)為靜態(tài)的機器設備、廠房和現(xiàn)金;其次,在勞動過程中,勞動可以創(chuàng)造出超過勞動成本的另外的價值,即剩余價值,而資本只是轉化到商品中去,而不創(chuàng)造新的價值。但是,我所要強調的是兩者的共同之處,而這一點,似乎是馬克思主義者所忽視的。這就是,資本家所擁有的資本同樣是勞動創(chuàng)造的結果(如果資本家所擁有的貨幣或者機器設備是盜竊或者搶劫得來的話則另當別論),也是有價值的。這樣的話,工人的勞動就和資本家的資本有了進行對話的基礎和可能。同樣,如果我們注意到這一點的話,那么為什么資本會支配勞動就不難理解了。顯然,既然同樣是勞動的所的,就需要同等的保護。然而所不同的是,也是我們所必須要牢牢記住的,工人的勞動只有在和資本相結合的時候,才有價值,否則,便沒有任何價值;而資本卻不同:資本是先前勞動的結果,因此,它的價值在轉化為資本之前就已經(jīng)存在了。也就是說,撇開量的區(qū)別不管,單從勞動和價值而言,資本就具有大于勞動的比較優(yōu)勢。因為,創(chuàng)造資本的勞動在前,要比工人的勞動更早,而時間是有價值的,同樣數(shù)量的兩筆貨幣,在相同的條件下,一年前的那筆要比現(xiàn)在這筆更值錢。筆者認為,這就是工人的勞動在資本家的資本面前低頭的真正根源。
回到勞動合同上來,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勞資雙方的不對等性是勞動合同的天然屬性。在筆者看來,這是把握勞動合同的本質屬性的重要前提。勞資雙方在競爭上的天然不對等性,是勞動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內在基因。因此,勞動合同從一開始就不是民事合同。只不過,在早期,人們還未能認識到勞動合同的這一天然特質,以及勞動合同問題還不是像今天這樣嚴重。
還有一點我們必須注意的是,勞動合同問題在一個國家之所以成為一個問題,大多是基于這樣的事實,即工人失業(yè),待遇低下等現(xiàn)象。我認為,如果一個國家出現(xiàn)了這種情況,那么老板們的日子肯定也不好過。當然這更可能是一個國家的經(jīng)濟結構性問題,比如,我國的勞動問題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大量農村富余勞動力進入城市所造成的,而同時資本的增長卻未能滿足新增勞動力的就業(yè)愿望。因此,勞動力貶值便在所難免。這進一步說明,勞動問題往往受制于一個國家的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特別是經(jīng)濟結構問題。在我國,打工仔愈來愈多,而老板的增長卻相對緩慢。這就直接導致了勞動合同問題的嚴重。
因為勞動合同的天然的局限性,所以把改善工人勞動狀況的努
力寄希望于勞動合同是不夠明智的。我國勞動法雖然對勞動合同作出了較為周詳?shù)囊?guī)定,而且我國政府有關部門不遺余力地推進勞動合同的執(zhí)行,但是,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狀況仍令人堪憂。這突出表現(xiàn)為不少用人單位拒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的附合化 .所以,姜俊祿博士指出,“對于勞動者,勞動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比如平等自愿原則,在實施過程中從根本上是得不到實現(xiàn)的,”協(xié)商“只是幻想,在實踐中行不通,因為,在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解除等一系列過程中,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無法與企業(yè)平等談判;對于企業(yè),花很大的精力與每一位勞動者談相同的合同條款,也是人力、物力的浪費,所以,勞動合同制度還能走多久值得思考。把集體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主要手段,由工會與企業(yè)協(xié)商確立集體合同條款,是一種更高效的方式,也是未來的方式” .然而,對于姜博士對集體合同的看好,筆者認為,對中國的廣大勞動者來說,仍然是可望而不可及的。這是因為,集體合同的真正活力完全有賴于工會組織的健康有力。然而,這一點,恰恰又是我國工會的天生的致命傷。由于我國憲政體制的制約,我國的工會組織實在難以真正擔負起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利益的神圣使命。
由此看來,要真正改善和維護我國勞動者的應得權益,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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