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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生成與內涵
【內容提要】本文對我國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生成與內涵作了較為深入地探討,指出該原則 的生成直接導源于主、客觀主義及折衷主義刑法理論之缺陷,其理論基礎是馬克思主義 辯證唯物論,該原則不僅在定罪、量刑、行刑過程起指導作用,而且對整個刑事立法、 司法及刑法解釋都起根本性指導作用【關 鍵 詞】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生成/內涵/
一、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生成之前提條件
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產生的前提條件直接導源于前述主、客觀主義刑法理論與折衷主義 之缺陷,正是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刑法理論的片面性與折衷主義刑法理論的不穩(wěn)定性, 使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與理論應運而生。我國有學者指出了資產階級刑法理論中也有主客 觀相統一的因素。對此,我們并不否認,但認為,如果把資產階級刑法理論和實踐中偶 然的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看成是與我國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一樣的東西,是欠妥當 的。我國刑法中的主客觀相統一是定罪、量刑與行刑過程中一切主客觀因素辯證的有機 的統一,而所謂的資產階級刑法中的“統一”充其量只不過是“結合”而已,如同有的 論者所指出,“并合主義雖然也是一種主觀與客觀的統一,但并非有機統一,而是一種 折衷!盵1]還需要指出的是,我國不少刑法學者認為我國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 價值之一乃在于克服資產階級刑法中客觀主義的“客觀歸罪”與主觀主義的“主觀歸罪 ”的弊害,作到不枉不縱,準確而科學地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例如,有的教科書在 論述這一原則時指出:“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是與奴隸制和封建制刑法中的主觀歸罪和 客觀歸罪的刑事責任原則根本對立的,同時,也是對資產階級刑法理論中的主觀主義和 客觀主義兩種片面的定罪學說的否定。主觀歸罪和主觀主義把犯罪意思作為犯罪成立的 基本要件,把人身危險性、反社會性格、犯罪動機等主觀要素,作為認定犯罪和適用刑 罰的標準。至于是否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是否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和 結果與被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之間有無聯系,則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而客觀歸罪與客觀 主義則把客觀上發(fā)生的實際危害作為犯罪的基本要件,認為只要有危害行為或者發(fā)生了 危害結果,就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至于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行為及其造成的結 果,在主觀上是否有認識,則可以不問!盵2]盡管這段話沒有直接把主、客觀主義理 論解釋為客觀歸罪與主觀歸罪,但在此語境下實際上分別把主觀主義與主觀歸罪、客觀 主義與客觀歸罪當作同一內涵來使用的。應當說,這種理解是片面的。通過前述對資產 階級刑法理論與學派的考察我們應當明確,主觀主義理論不等于主觀歸罪,客觀主義理 論也不等于客觀歸罪。原因是:其一,在前期古典學派那里,盡管尚無犯罪構成理論作 為司法實踐的指導原則,且該理論把定罪量刑的重點放在犯罪行為及其結果上,給人以 客觀歸罪的表象,然而,僅憑此點斷言其為客觀歸罪,不符合歷史事實。實際上,前期 古典學派的理論前提是人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意志,他們對此堅信不疑,所以認為在定罪 量刑時無須對行為人的主觀面再作判斷與考量,換句話說,危害行為與結果的有無與大 小,完全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一致,所以,只要查明了行為人的危害行為及其結果就 等于查明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人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的大小、有無也就一目了然 了。同時,他們還認為,法律不能規(guī)制人的內在思想,只有道德才可規(guī)制人的思想。所 以,也就沒有必要對行為人主觀面進行考察。到了后期古典學派,客觀主義理論更加系 統完整。在罪刑法定原則指導下,判斷犯罪的標準——犯罪構成學說得以形成和逐步完 善起來,盡管其犯罪構成理論與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有重大的區(qū)別,具體表現為構成要 件的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個遞進的層次,這三性就是犯罪成立條件,其中的構成 要件只是成立犯罪的一個要件,一種行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始成立犯罪。很明 顯,這三個條件中既有客觀條件,也有主觀條件。由此可見,前期古典學派與后期古典 學派在認定犯罪時都是主客觀相結合的,而不是客觀歸罪;其二,主觀主義理論盡管把 研究的觸須轉向犯罪人,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是行為人反復實施犯罪的人身危險性,認 為“應處罰的是行為人而不是行為”,然而,他們也不是完全不要行為,恰恰相反,他 們認為人身危險性的有無與大小是由行為人的具體行為來征表的。此外,主觀主義者一 般也都接受犯罪構成的理論,所以,也不可能是主觀歸罪。那么,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 立論基礎究竟何在呢?對此問題,有學者指出,“主客觀統一原則立論的基礎,主要不 是為了避免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在解決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時只強調主觀或客觀一個方面 而否定另一個方面的方法論錯誤,而是為了避免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在對待犯罪的主觀 因素與客觀因素相互關系上的認識論錯誤。犯罪的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既可以相互依 存而統一于一體,又可以相互分離而單獨存在。但是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在解決主觀與 客觀的關系時只看到了二者的相互關系中的一個方面即相互依存,而忽視了二者相互分 離、單獨存在的狀態(tài),以為認定其中一個方面就必定意味著另一個方面的存在,而事實 上這兩個方面并非不可分割地必然聯系在一起。主客觀統一原則,基于犯罪的主觀因素 與客觀因素可能相互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客觀真實,強調在解決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時必須 同時考慮犯罪的客觀因素與主觀因素,并注意二者是否統一于犯罪行為之中,是否具有 內在的一致性。這樣就防止了在犯罪的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相分離的狀態(tài)下只根據其中 一個方面追究刑事責任的錯誤,使刑事責任的實際追究更趨合理。”[3]我們認為這種 觀點是有道理的。因為,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立論基礎乃在于克服和糾正主觀主義與客 觀主義都沒有正確地理解和把握主客觀因素在刑事責任中的辯證關系,而不是針對所謂 的主、客觀主義理論的主觀歸罪與客觀歸罪的事實,如上所述,這一事實并不存在。不 過,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與主觀歸罪和客觀歸罪確實是水火不相容的,這一原則的貫徹與 落實能夠防止和杜絕主觀歸罪與客觀歸罪的發(fā)生。這也是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之所以能夠 成為我國刑法中基本原則的重要原因及其科學性和實踐價值之所在。再如有的論者所言 ,“社會主義刑法的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正是在馬克思主義的指導下,以批判資產階級的 ‘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的形式出現,并在批判的基礎上產生的!盵4]
二、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生成之理論基礎
馬克思主義辯證唯物論是我國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學說與原則的理論基礎。馬克思主 義辯證唯物論認為,物質決定意識,意識反作用于物質,但人的認識并不是完全被動的 ,人的意識具有主觀能動性。恩格斯說,“人同其他動物的最后的本質的區(qū)別,就在于 ,一句話,動物僅僅利用外部自然界,單純地以自己的存在來使自然界改變;而人則通 過他所作出的改變來使自然界為自己的目的服務,來支配自然界!盵5]毛澤東同志也 明確指出,“思想等等是主觀的東西,做或行動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東西,都是人類特 殊的能動性。這種能動性,我們名之曰‘自覺的能動性’,是人所以區(qū)別于物的特點! 盵6]正是人所具有的特殊的認識能力,使得人
可以根據對客觀世界中規(guī)律性的認識來 指導自己的實踐活動,不斷地改造世界以達到自己的目的。人們改造世界的實踐活動, 總是受到一定意識的指導,也即是在一定的動機推動之下進行的。正如恩格斯所說,“ 在社會歷史領域內進行活動的,全是有意識的、經過思慮或憑激情行動的、追求某種目 的人,任何事情的發(fā)生都不是沒有自覺的意圖,沒有預期的目的的!盵7]人的犯罪行 為也不外乎是一種實踐活動,同人的其他任何有意識的實踐活動一樣,也是在一定的意 識和意志支配下進行的。因此,人的犯罪行為同樣是一定的客觀危害行為和一定的主觀 罪過的統一。沒有主觀罪過,犯罪行為就不可能發(fā)生,即使行為有客觀實害,也不能說 是犯罪行為。同樣,沒有客觀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主觀罪過也就得不到表露和實現,即 便有一定的犯意表示,也不能構成犯罪。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可知,人的犯罪活 動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反社會的實踐活動,認識和判斷犯罪的司法活動也是一種主客觀相 統一的社會實踐活動,考察犯罪人是否具有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險性仍然是主客觀相統一 的司法實踐活動,所以,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在我國刑事立法、司法中都起指導性作用, 無疑應當成為我國刑法中一項基本原則。
那么,導致主、客觀主義理論的片面性的根源究竟在那里?要想弄清這一問題,我們認 為,還必須從主、客觀主義理論各自的理論前提分析開來?陀^主義理論以意志自由為 理論前提,主觀主義理論以行為決定論(意思決定論)為基礎。那么,人的意志自由與外 界的客觀因素的決定作用的關系又是怎樣的呢?讓我們回顧一下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 精辟論述。首先,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在自由與必然的關系上,認為客觀的必然性是 人們獲得自由的前提。恩格斯說:“自然界的必然性是第一性的,而人的意志和意識是 第二性的。后者不可避免地、必然地要適應前者!盵8]也就是說,意志自由和行動自 由不能離開客觀必然性,不能超越客觀必然性所允許的范圍。自由的程度取決于對客觀 必然性認識的程度,“人對一定問題的判斷愈是自由,這個判斷的內容所具有的必然性 就愈大”[9]其次,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承認和強調人的自由,認為自由不單是對必 然的認識,不只是思想自由,而且是行動自由。恩格斯指出:“自由是在于根據對自然 界的必然性的認識來支配我們自己和外部自然界”。[10]毛澤東同志也指出,人們依據 對客觀世界規(guī)律性的認識,在實踐中去能動地改造世界,達到預期的目的,實現了計劃 和理想,成為駕馭自然和社會的主人,才是真證獲得了自由。最后,馬克思主義唯物辯 證法還認為,人們對必然的認識,獲得支配自然和社會的自由,并不是一勞永逸的,而 是一個不斷發(fā)展的歷史過程。如毛澤東同志指出,“人類的歷史,就是一個不斷地從必 然王國向自由王國發(fā)展的歷史。這個歷史永遠不會完結。在有階級存在的社會內,階級 斗爭不會完結。在無階級存在的社會內,新與舊、正確與錯誤之間的斗爭永遠不會完結 。在生產斗爭和科學實驗的范圍內,人類總是不斷發(fā)展的,自然界也總是不斷發(fā)展的, 永遠不會停止在一個水平上!盵11]
綜上所述,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深刻地論述了人的意志自由和客觀必然性的辯證統一 關系。人的意志既有自由的一面,又有受客觀必然性支配和制約的不自由的一面,即人 的意志自由只能是相對的,這一論斷,是我們揭開主、客觀主義理論片面性的唯一的一 把金鑰匙。對于相對意志自由的論斷,國外刑法學家和哲學家也有不少論述。如日本學 者大冢仁認為,犯罪人并不具有古典學派所主張的那種完全的自由意思,在很大程度上 ,正象近代學派所指出的,犯罪行為是由行為人的遺傳性素質和其所處的環(huán)境的影響所 決定的。但是,又不能說常常是完全被決定的,很多犯罪人即使在被限定的范圍內,也 具有相應的自由,有對生來的素質、后天的環(huán)境進行改良、予以規(guī)制的一面。今日的刑 法學一般采取相對意思自由論的立場,認為作為其對象的人即犯罪人,是被決定的同時 也是自我決定的,是相對自由的主體。[12]美國學者里奇拉克從意志自由與個人責任的 角度,深刻地闡述了相對意志自由問題,他指出,“人類生活中的這兩個方面(意志自 由與個人責任)必然相互結合,因為只有當一個人能夠如他所期望的那樣從一開始就自 由地行動時,我們才能對這些實際發(fā)生的事件追究責任!盵13]“如今,我們生活在人 類歷史上這樣一個時代,在這個時代,人們表現各種行為的抉擇自由比以往任何時候都 多。所有這些行為模式都是經過斷言的。如果相信這些行為僅僅是環(huán)境控制的漫無目的 的結果,那就對人的本性肯定了又一個靠不住的斷言。今天,我們必須把自己的注意力 集中在這些不斷擴大的行為抉擇上,但同時又要培養(yǎng)自己選擇自己賴以為行為根據的斷 言(從多項中勾畫出一項)的個人信心(即性格)。我們必須努力在意識中設計出一種個人 風格、一種開明的偏見,給我們的行為加上它自己特有的標記。正是這種能夠認識和修 養(yǎng)出我們的行為賴以為根據的理由之能力,最明白無誤地確立了我們不只是一架有機機 器。如果我們不能說出自己作為根據的斷言,那么,我們就還沒有為生活中自由意志的 多種可能性承擔個人責任?墒牵热晃覀兊拇_在接受生活提出的這一獨特挑戰(zhàn),我們 就一定要盡一切努力維持和增強自己的人性。這樣,選擇又一次得由作為個體的我們單 獨作出!盵14]
德國哲學家包爾生也曾經指出,我們在此發(fā)現一種雙重的責任,首先,我們堅持個人 本身有責任,然后是塑造他的集體即他的家庭、社會階級、民族乃至一般人類也有責任 ,最后是社會本身也有責任。下述情況實際上是到處發(fā)生的:即我們總是通過一個團體 的個別成員的善惡來判斷這一團體的價值。但這并不是說我們就沒有必要評價個人,相 反,對個人的評價依然是其它范圍較大的評價的基本前提。個人是一個點,我們的感情 和判斷從這個點向他所屬的整體擴展。包爾生還指出:理論家們,由于不斷地沉思形而 上學自由的問題,或者惶惶然地凝視統計數字,并不斷陷入各種各樣奇怪的困惑和疑問 之中;比方說社會是否有權利懲罰,它自身是否就是有罪的和應負責任的。同樣的犯罪 的比例不斷地以一種自然事件的規(guī)律性重復出現,象假誓、兇殺和其它不道德的罪惡; 看來就象有一種必然性在起作用,那些特殊的罪犯就象是犧牲品一樣,被選出來犯罪, 以完成社會的犯罪指標。對此我們回答道:這是相當真實的;社會是有罪的,因而也應 受懲罰,它產生具有犯罪傾向的個人,也為犯罪提供誘惑和機會。但社會難道就沒有受 到懲罰嗎?首先,犯罪本身不就是對它的懲罰嗎?被侵犯的人跟罪犯一樣都是社會的成員 。由犯罪引起的畏懼不安的感覺是對社會的進一步懲罰。那加于罪犯的懲罰本身又是對 它的一個外加的懲罰:罪犯是作為社會的一個成員受罰的,因為社會通過這個成員犯了 罪。最后,社會作為整體也受到它自己施加的懲罰:一個民族把許多錢花在監(jiān)獄和教養(yǎng) 所上,提供看守、供養(yǎng)和雇用大批人的開支,這不就是對它的一個懲罰嗎?[15]以上三 位學者中盡管表達的方式不同,但同樣肯定了人的意志自由的相對性。美國學者里奇拉 克采用實證與推理的方法,斷言人的相對自由意志,德國學者包爾生對個人責任與社會 責任論證中暗含了人的自由意志的思想,而日本學者大冢仁則直截了當地闡明了這一觀 點?梢,意志自由這一概念已被世界上不少
學者承認和接受。
把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自由意志的理論運用在刑法學領域,我們就不難對兩派理 論的哲學根據作出正確的評判。在客觀主義那里,前期古典學派所謂的絕對的人人平等 的意志自由及后期古典學派的無原因的意志自由事實上只能是一種幻想,這一點恰恰在 主觀主義所主張的決定論中得以證明。我們應當肯定,主觀主義所主張的人類學、社會 學等因素是人的犯罪行為的決定因素的觀點是合理的、唯物主義的表現。問題是主觀主 義把這種決定因素看成是絕對的、唯一的因素,從而斷然否定人的意志自由,則又說明 這種唯物主義是機械的、形而上學的,其結果必然導致宿命論。由此可知,兩派對立的 哲學根源就在于此。馬克思主義哲學告訴我們,在事物的運動發(fā)展與變化過程中,內因 是變化的根據,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發(fā)生作用。犯罪現象同樣是內因與外 因相互作用的結果。在是否實施犯罪行為上,其內因就是人的犯罪的主觀能動性,即犯 罪人的相對意志自由,意志過程是直接決定實施客觀行為的最重要的心理活動,具有發(fā) 動或抑制行為的功能,是支配行為的動力,集中反映著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心理態(tài)度!∑渫庖蚓褪侨祟悓W、社會學等方面諸多因素的影響與制約。設如一個人的意志完全是不 自由的,就像主觀主義理論所主張的那樣,“犯罪行為”完全是由外因所決定的,行為 人既無選擇自己行為的自由,又不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試問難道這種行為就是犯罪 并據此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嗎?答案只能是否定的。大冢仁曾指出,近代學派雖然也 常使用“社會非難”等詞,但是,既然以認為犯罪是由遺傳和環(huán)境所產生的這種決定論 為前提,就不能對犯人進行真正意義上的非難。因為,如果在犯罪之外不曾有其他的可 能性,如果不承認自由的存在,非難就不能成立。牧野博士指出,與其稱為社會責任, 不如稱為“社會措施”。[16]我國有學者指出,“刑法只要還采用刑罰,只要刑罰還帶 有懲罰的屬性,還會造成人的痛苦,那就必須以人的意思自由為前提,沒有任何理由去 懲罰一個完全被決定的人,即使為了社會保安的目的,也決不能容忍以無辜者作犧牲! 盵17]
綜上可知,無論是客觀主義所主張的只強調人的意志自由而忽視客觀必然性的意志自 由論,抑或是主觀主義所主張的僅注重客觀必然性而否定意志自由的行為決定論,都是 盲人摸象式的、形而上學的觀點。只有堅持辯證唯物主義的相對意志自由論,才能克服 主、客觀主義理論對主客觀方面認識上的片面性。
在故意犯罪中,意志自由可以說明為什么犯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可以直接找到 刑事責任的理論根據。那么,如何用意志自由解釋過失犯罪呢?對此,不少學者對自由 意志論提出詰難,認為自由意志論不能說明過失犯罪。如菲利就認為意志自由說不能解 釋為什么過失,尤其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負刑事責任。[18]在英美法系,也有一些法 學家認為,純屬疏忽大意的人的心理狀態(tài)似乎根本談不上邪惡,并且可以說未表現出任 何報應理論可據以責難之處。[19]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能成立。在過失犯罪的情況下, 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其意志好象是不自由的。然而,這種不自由是以能夠自由為 前提的。因為在過失犯罪中,客觀上已經具備了認識行為與結果間的必然聯系的充分條 件,能不能獲得對客觀必然性的認識完全取決于行為人愿不愿意發(fā)揮自己實際具有的主 觀能動性。就是說,對于發(fā)揮行為人的主觀能動性來說,行為人是當為能為而不為,實 際上行為人的意志也是自由的。正如有的論者指出的那樣,“人的意思有其原因規(guī)定的 一面,但人的意思并沒有被強制地限定在某種單一的方向上。只要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 思對素質和環(huán)境作多樣的價值判斷,只要人在進行意思決定時存在多種不同價值的素質 和環(huán)境,而不是對某種單一價值的素質和環(huán)境只能作某種單一性的理解,就不能說人的 意思是被強制的,就可以說人在這種情形下具有意思自由,對同一外在條件,作不同價 值的理解和對不同價值的外在條件的取舍,無非都是對主體的自由選擇!盵20]在此意 義上,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所表現出來的不自由,只是一種假象,在假 象的背后包含著行為人選擇的自由。哈特也曾指出,在懲罰過失犯罪時,決定性的因素 是我們所懲罰的那些人應在其行為之時具備正常的實施法律行為和不實施法律禁止的行 為的身體和心理上的能力以及發(fā)揮這些能力的公平機會。[21]“在過失犯罪中,犯罪人 的自由意志選擇主要表現為對國家和社會嚴重不負責任的工作與生活態(tài)度的選擇上,因 此,犯罪人應對自己的選擇行為引起的危害結果負過失的刑事責任!盵22]這些論述都 揭示出了過失犯罪中行為人的意志也是自由的。
我們贊成陳興良教授在其所著的《刑法的人性基礎》一書當中對自由意志問題所作出 的比較全面的論述。他認為,可以從存在論與價值論兩個層面來理解意志自由問題。從 存在論的意義上來講,人的意志自由同時受到自然、社會與歷史的決定,但是,這種決 定并不意味著一方否認另一方,客體否定主體,而只是一種制約,也就是說,在意志自 由問題上堅持辯證決定論。從價值論的意義上來說,意志自由是指意志是否可能支配人 的行為的問題。如果人的行為是受意志支配,換言之,行為是人的選擇的結果,那么, 意志就是自由的;如果行為不是基于人的意志選擇的結果,那么,意志就是不自由的!≡谝庵咀杂汕闆r下實施的行為,對于行為者來說是有價值的,因而可以歸責于他;在沒 有意志自由情況下實施的行為,對于行為者來說是無價值的,因而不能歸責于他。因此 ,這里的意志自由是作為責任的前提條件而存作的,它是一種倫理上的選擇自由。他還 指出,責任是建立在意志自由的基礎之上的,沒有意志自由也就無所謂責任。[23]我們 認為,客觀主義刑法理論與主觀主義刑法理論雖然都有失于片面,但同時,它們各自都 包含了“片面的深刻”的閃光之點。所以,構筑在馬克思主義基礎之上的我國刑法理論 ,就應當是將兩者的合理因子有機結合起來的科學的刑法觀。也正是在此意義上,我們 強調指出,主客觀相統一不僅是我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同時也是科學的刑法觀。
三、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之內涵
有論者指出,如果反思西方刑法哲學新、舊兩派對立統一的運動軌跡,“是否可以得 出這樣的認識,犯罪的本質特征即社會危害性就是客觀危害與主觀惡性的統一,或者說 ,犯罪的本質就是社會危害性與主觀危險性之統一;因此在刑罰功能上應是報應刑論與 預防(教育)刑論之統一;在行刑中就應堅持懲罰與教育的統一。”[24]應當說,這種提 法與我們的主張是不謀而合的。我們認為,在刑法中主觀與客觀相統一,不僅是一項基 本原則,更重要的是,它還是一種全新的刑法觀。這種刑法觀是在對資產階級刑法學說 尤其是對新舊兩派刑法理論的揚棄的基礎上形成的。因此,一方面,主客觀相統一作為 一種刑法觀,具有歷史繼承性,它必然包含著新舊兩派刑法理論中一切科學的、合理的 成分;另方面,主客觀相統一作為我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必然貫穿與我國刑事立法 和司法的全過程。正如有的學者所言,“我國刑法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每一章、 每一節(jié)和每一條都作了充分反映。”[25]
目前,我國刑法學界大多數學者都肯定了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是定罪原則,即認為一種 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唯一的標
準就是看其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而犯罪構成則是構成犯罪 的各種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我們認為,此種觀點是不全面的,乃至是形而上學的觀 點。因此,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是在馬克思主義哲學指導下所形成的我國刑法特有的關于 犯罪與刑罰問題的科學指導思想。它不僅體現在對犯罪的認定上必須堅持主觀與客觀的 有機統一,而且在量刑、行刑等過程當中也必須堅持這一原則。不過,也應當看到,主 客觀相統一原則在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不同階段上,作用與表現形式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纾诙ㄗ镞^程中,這一原則表現為“四要件”的統一,即主觀方面要件、主體要件 與客觀方面要件、客體要件的有機統一,是確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的唯 一標準;在刑罰的量定上,必須在充分考慮與尊重主客觀要件的前提下,把所有“非要 件”的主客觀因素都納入這一原則之下通盤考量,以準確確定行為人應當科處的刑罰的 質與量;在刑罰的執(zhí)行階段,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又表現為,根據犯罪分子的行為表現, 判斷其認罪服法接受教育和改造的程度,據此判斷其思想上是否徹底放棄了犯罪的念頭 以及人身危險性是否存在及其程度,從而認定其是否還會再危害社會,來對原判刑罰進 行適當的變更,作出是否予以減刑、假釋和緩刑的決定。具言之,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在 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作用方式如下:
1.在定罪階段上,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表現為:犯罪的主觀要件(故意、過失、目的、動 機等)與犯罪客觀要件(行為、結果、特定的犯罪前提等)的有機統一。
2.在量刑階段上,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具體表現為:一方面,在已然之罪上,犯罪是客 觀危害行為與主觀惡性相統一,這是量刑的前提和刑事責任的主要根據;另方面,在未 然之罪上,行為人的再犯可能即人身危險性(主觀的)與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種個人表 現(客觀的)相統一,這是量刑必須予以考慮的根據之一,或者說是刑事責任的次要根據 。不少學者主張,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與人身(主觀)危險性的統一。
3.在行刑階段上,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主要表現為:主觀的人身危險性的減輕及消失與 征表人身危險性變化的罪犯的一切行為事實相統一。
收稿日期:200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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