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拒繳無公示收費權利需要有訴訟的保障
楊濤從明年1月1日起,凡是行政單位沒有公示的收費,甘肅省的繳費者有權拒繳。該省物價局與省財政廳、省監(jiān)察廳共同出臺的《甘肅省關于全面實行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的實施方案》,規(guī)定縣級以上政府必須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收費公示工作,2005年1月1日起沒有公示的收費,百姓可以拒絕繳納。要求公示的范圍為“國家和甘肅省按照規(guī)定權限和審批程序制定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其內(nèi)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jù)、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其中涉農(nóng)價格和收費、教育收費以及醫(yī)療服務價格收費為公示的重點。公示方式主要有設立公示牌、價格表(冊),或者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中國青年報》9月27日)
現(xiàn)代公法認為,政府所收取的各種稅費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政府收取稅費也要得到法律的許可,得到人民的代議機關的同意。所收取的稅費應當公開、公示。然而,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門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侵呑”國家政策,在收費問題上各行其是,搞暗箱操作,收費的項目、標準、依據(jù)、范圍都不明確,群眾也不知情,引發(fā)諸多矛盾,群眾很不滿意。因而,甘肅省出臺這么一個規(guī)定,對于約束政府任意收費,讓群眾明明白白繳費,減少潛在的矛盾沖突,能起到積極的作用,值得可取。
然而,在甘肅省出臺這一規(guī)定以前,也有一些地方出臺過類似的相關規(guī)定,但是并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從以往的經(jīng)驗來看,問題主要在于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并不遵守要求公示的規(guī)定,二是地方政府公示的收費的項目、標準、依據(jù)、范圍仍然存在超越自身權限,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的現(xiàn)象。而群眾依照上級的文件雖然說擁有可以拒絕繳納的權利,但這種權利并沒有相應的保障,只能通過非正常程序向上級政府反映、申訴,而不能提起訴訟,從而使收費要求公示的規(guī)定在實際執(zhí)行中的效果大打折扣。
因此,按照“有權利就有救濟”的法理,我們希望有關規(guī)定中還應當將公民的拒繳無公示收費的權利內(nèi)化為公民的一種訴權,能通過司法程序在訴訟中得以保障。這就要求:
首先,這么一個關于全面實行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的實施辦法不應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監(jiān)察廳這些省級政府的下屬部門來制定,因為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是“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參照規(guī)章”,而這些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還規(guī)章都算不上,效力比較低。因而,我們建議,這種收費公示的規(guī)定應當由地方人大以地方法規(guī)的形式來制定。
其次,在關于收費公示的地方法規(guī)還應當規(guī)定,有關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門如果不對收費進行公示,被要求繳費的公民可以就這種不作為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后,有關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門在公示中,如果收費的項目、標準、依據(jù)、范圍超越自身權限,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的,被要求繳費的公民也應當有權對這種公示文件提起訴訟。當然,從理論上講,這種公示文件是一種抽象性行政行為,而抽象性行政行為在目前的《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是不能提起訴訟,這就涉及到對《行政訴訟法》進行修改的問題。但據(jù)近日的《新京報》報道,已實施14年的《行政訴訟法》面臨一次大的修訂,此次修改將在多個方面有所突破,訴訟范圍將延伸至政府機關的一些抽象行政行為,如“紅頭文件”。我們希望這一修改盡快到來。
總之,任何權利都應當有現(xiàn)實的訴訟保障,否則公民的拒繳無公示收費的權利也可能被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機關認為是無理之舉,群眾又被迫走向無止境的上訪怪圈。
通聯(lián):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拒繳無公示收費權利需要有訴訟的保障】相關文章:
小學收費公示制度08-23
在公訴制度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保障機制的構建08-12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08-17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教案08-17
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會議上的講話08-15
濫用訴訟權利法律規(guī)制之構建08-12
訴訟法論文: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研究08-12
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實施方案08-13
銀行未公示收費項目自查報告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