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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只有職工才是工會組織活力的源泉
職工只有職工才是工會組織活力的源泉
張喜亮
眾所周知,改革開放以來,向市場經(jīng)濟的轉型時期,中國的工會也迎來了許多新的挑戰(zhàn)。提高工會的組織率、確保工會經(jīng)費的收繳,這是各級總工會無法回避的現(xiàn)實問題。與稅務部門合作,一些地方總工會委托稅務部門代收工會經(jīng)費。這種做法可謂一舉多得。一方面可以確保工會經(jīng)費如期足額上解;另一方面加收工會組建籌備金,亦可促使那些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件盡快成立工會。有的地方總工會為了使這項工作積極作用發(fā)揮得更好,還實行了成立工會給予經(jīng)費反撥的鼓勵措施。這項措施的正面效果應當說是顯而易見的。
毋庸置疑,這種由稅務部門代收工會經(jīng)費和工會組建籌備金的做法,是一種適應特殊時代背景而具有中國特色的大膽嘗試。新生事物總會出現(xiàn)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包括改制后的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非公有制單位,他們或是迫于某種壓力,或是為了某種利益而草率地組建工會。所謂迫于某種壓力,就是指一些用人單位對繳納成立工會的“籌備金”的壓力。一些用人單位本沒有工會或者對成立工會有某種抵觸情緒而不愿意成立工會,迫于稅務部門代收“籌備金”而不得不考慮工會組建的問題。所謂出于某種利益,就是指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獲得上級工會反撥的部分經(jīng)費,而草率成立虛假工會。
值得注意的是,在看到工會經(jīng)費由稅務部門代收并且增加工會組建籌備金和上級總工會反撥經(jīng)費鼓勵措施取得的顯著成績的同時,也應當看到,這些措施存在的漏洞被一些用人單位惡意利用的問題。
從上級工會而言,對于各用人單位成立工會組織都必須嚴格進行審查,幫助用人單位的職工建立健全工會組織體系和規(guī)章制度。按照工會法和工會章程的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的任何用人單位,職工組建工會都必須報地方總工會批準,未經(jīng)報批的均是非法組織。由此,各級總工會都必須認真負起責任來,對本地方用人單位職工所成立的工會組織進行認真審核,對于不符合工會法和工會章程的,應當予以指導和幫助。審核內容的關鍵是會員,即究竟是否有職工自愿申請。中國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所以職工的申請是關鍵。不僅要審核申請加入工會的職工的人數(shù),更要審核其申請書,從中看到申請加入工會組織的職工對工會認識程度。同時還有注意審核其是否制定了工會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審核這些規(guī)章制度是否符合工會法和工會章程以及企業(yè)工會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這些年工會的組建率確實有了較大的提高,但是,也確實存在建會質量不高的問題。追求數(shù)量、忽略質量,所謂“先搭臺后唱戲”的觀點,是新建工會組織質量不高的根本原因之一。一些工會干部把建會的重心不是放在職工身上而是一味地對用人單位即“老板”進行所謂“公關”。誠然,“老板”同意,工會組建就順利,但是,工會的根本不是在于“老板”的恩準,而是在于職工的自愿。
從用人單位而言,必須充分認識到工會本質,建立確有其用的工會組織才能保證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建立工會,這不是用人單位管理方的事情,而是職工自己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工會法、工會章程都明確規(guī)定,職工有權組織和參加工會;用人單位則必須保障職工行使這項權利。迫于組建工會籌備金的壓力或是為了套取上級工會反撥經(jīng)費而草率成立的工會組織,往往會適得其反即一旦會員不承認這個所謂的工會或者是上級工會發(fā)現(xiàn)這個所謂的工會組織并非真正的工會,那么就可能出現(xiàn)較大的麻煩。如果用人單位對由稅務部門代收組建工會籌備金的做法有異議,應當通過法律等正式渠道提出自己的訴求。如果僅僅是為了套取上級工會反撥的經(jīng)費,那么,必須將這些經(jīng)費用于職工的活動,否則必將承擔相應的責任直至被追究法律責任。問題的關鍵是,這樣虛假的工會對用人單位而言,不但沒有任何積極意義,還可能有相反的作用。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組織,真正的工會在用人單位中有著化解勞資糾紛、(www.htc668.com)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從而降低勞動力成本的作用。成立虛假的工會,不但不能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反而還會引發(fā)勞資糾紛,影響工作效率,增加勞動力管理的成本。
既然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那么,就應當發(fā)揮職工的作用。各地方總工會應當與新建工會的職工和會員建立起緊密的聯(lián)系,通過職工和會員的評價來考核該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用人單位是否嚴格地按照工會法的規(guī)定保證了員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是否為工會活動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工會經(jīng)費是否被全部用于服務職工了等等,上級工會接受職工和會員的舉報,發(fā)現(xiàn)問題必須及時果斷地采取措施予以處理,確保職工和會員的充分行使其組建工會的權利,確保工會能夠充分發(fā)揮作用。
亡羊補牢并非不明智,發(fā)展總是在不斷修正錯誤的過程中實現(xiàn)的。問題的關鍵是,各級總工會的領導干部,究竟是否有勇氣面對這些在探索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而又有魄力去解決這些問題。無論是各級總工會還是用人單位,都必須充分認識到保證職工組建工會的權利是其法定的義務,深刻地認識工會組織在用人單位和社會生活中真正的意義。那種虛假的工會不能切實地發(fā)揮其在協(xié)調勞資關系中的作用,反而會損害中國工會在職工中乃至于在國際上的形象。職工是工會的主體,“工會組織職工建、工會工作職工干”。職工,只有職工才是工會組織活力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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