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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工作中建設政治文明的探討/崔炳華法律論文網
看守工作中建設政治文明的探討
崔炳華
政治文明是人類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政治智慧的結晶,也是人類理性的產物。2002年5月31日,江澤民同志在中央黨校省級干部進修班結業(yè)典禮上的講話指出,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看守工作作為我國執(zhí)法工作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在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中也有相應的一席之地,探討如何在看守工作中貫徹落實政治文明建設,對提高民警素質、保證執(zhí)法質量、保障監(jiān)管對象的合法權益都有現(xiàn)實意義。我相信,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發(fā)展,政治文明研究和政治文明建設將普及到社會政治生活的不同層面,將會極大地促進我國政治制度的創(chuàng)新,照亮人類政治發(fā)展的大道。
一、 政治文明的涵義
根據(jù)《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中的“政治文明”條目:政治文明,即“人們改造社會所獲得的政治成果的總和。一般表現(xiàn)為人們在一定的社會形態(tài)中關于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實現(xiàn)程度。在人類歷史上,代表生產力發(fā)展方向的先進階級,通過對社會革命改造舊的社會關系和社會制度,建立新的社會形態(tài)。在新的社會形態(tài)里,統(tǒng)治階級為了實現(xiàn)自己的社會政治統(tǒng)治,需要建立與生產力、生產關系狀況相適應的社會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民主制度。在這些制度中,人們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權利實現(xiàn)程度相應獲得新的提高,這就是政治文明進步!
通過對這段話的辨析,結合對歷史上政治文明概念的變遷的考察,我們可以概括出政治文明涵義的基本要素:
第一, 政治文明是人類文明整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 政治意識、制度文明和法治文明等只是政治文明的構成因素,不能代替政治文明;
第三, 政治文明與政治文化有較多聯(lián)系,但只有進步的政治文化才可稱之為政治文明;
第四, 政治文明是人類政治生活的進步狀態(tài),包括靜態(tài)的進步成果和動態(tài)的進化過程兩個層面,不能將之視為僅僅是過去的政治成果;
第五, 政治文明是一個整體,包括政治意識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為文明。
二、 政治文明的結構體系與看守工作研究對象
政治文明作為客觀存在的社會政治進步形態(tài),是一個由不同部分構成的協(xié)調有序的政治系統(tǒng)。我們可以將政治文明化分為政治意識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為文明三個部分。
看守工作也可按研究對象來加以劃分。從研究的主體對象(人)看;一類是我們的看守民警;一類是被監(jiān)管的對象;從研究的客體對象(工作)看:看守所的工作可分公安行政和對監(jiān)管對象的管理兩類。下面,我將結合政治文明的結構體系,探討看守所不同類型的對象所要達到的政治文明建設目標:
1、 提升素質,實踐政治意識文明建設
政治之所以蘊含著文明,主要是因為政治是人類有意識的活動,而不是自然發(fā)生的。如前所述,政治文明是人類社會政治生活的進步狀態(tài)。而這種進步狀態(tài)首先表現(xiàn)為一種精神狀態(tài),其次才表現(xiàn)為制度和行為。有了這種精神意識,人們才去建立制度和規(guī)范,并運用這些制度和規(guī)范去約束人們的政治行為。因此,在政治文明建設中,必須充分認識到政治意識文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在看守工作中政治意識文明建設的開展:我認為應該按照研究主體的不同,加以區(qū)分。對于看守民警(包括領導干部),我們應該運用政治思想教育、政治道德教育、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建設等手段,著重使之養(yǎng)成具有良好的政治認知、政治情感、政治動機、政治態(tài)度等四個方面的文明的政治心理;具備公平、公正、理性、權責一體為核心的政治道德。對于監(jiān)管對象,我們要對其進行社會主義公民道德和法制教育,使之達到認罪服法,知法守法、積極改造的文明個體。
2、規(guī)范看守工作,實現(xiàn)政治制度文明
政治制度是政治意識的承載者,同時對政治行為進行有效規(guī)范。政治制度一旦建立就必然成為政治行為的約束者,而且它的作用也必須通過規(guī)范政治行為而體現(xiàn)出來。
在看守工作的建章立制方面,近年推行的警務規(guī)范化建設可以說是對政治文明建設的富有成效的嘗試,取得了較好成績。我認為在制度文明建設方面還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 審慎原則。審慎就是負責任,是重分析而非規(guī)定。我們應該認識到一項制度不是把人的精力導向某一個單一目標的導管,也不能想象出一個多種用途的渠道來補救這一形象。一項制度實際上是一個活躍的事物,自行突入一個有各種相互作用的力量的領域,以復雜的形式和在不同程度上改造這些力量。因此,我們不能對后果的復雜性掉以輕心,粗制濫造制度。
(2) 制度建設的規(guī)制功能要合理、合法。政治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給政治生活和政治行為劃定邊界。對于看守所而言,任何制度只要是關于民警與監(jiān)管對象或者是兩類不同的工作的,就必然會涉及到權利義務的重新界定。由于在押人員屬于弱勢群體,所以我們在制度建設時,首先要把握好權責規(guī)制的合法性,以確保制度不會侵犯客體的權益,具有長遠性和可行性。其次,還應該從合理性方面加以考慮,不能出于追求自身利益的欲望驅動,無視在押人員的合理要求。制度的建立要經得起時間的考驗,還要經得起公開的考驗。
(3)要尋找制衡措施。制度可以說是一種博奕的結果,它體現(xiàn)了態(tài)勢的均衡。在看守所內,這種均衡由于人員權利的不一,其均衡點是偏向于我們的民警這一方的。任何制度如果想長期存在,必然要有制衡,而不能依靠強力和機遇。看守所制度的制衡力來源于外界(人民群眾和相關單位)和所內(在押人員)兩方面,后者也就是賦予弱勢群體對制度的監(jiān)督權。
3、 推進看守工作管理水平,表現(xiàn)政治行為文明
在一定意義上講,政治意識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還不算是政治文明,政治行為文明才是真正的政治文明。因為沒有政治行為文明,政治意識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就會無從表現(xiàn)出來。
政治行為文明的靈魂是有序。由于政治本身是“眾人之事”,因而,任何形式的政治行為都會是一種群體行為活涉及群體的行為。而只要是群體行為,必然就會有一定的程序和規(guī)范。因此,有序可以稱為政治行為文明之魂。
在看守工作中,是否能保證監(jiān)所秩序井然是衡量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標。而看守所工作的有序實際上秩序和自由的完美契合。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實現(xiàn)對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最大保障,包括對因人員的不同性質而產生的不同層次權利的保護和對違反監(jiān)所管理規(guī)定人員的依法處罰;二是對管理工作權限的明確,杜絕執(zhí)法和管理中存在的濫用職權現(xiàn)象。
三、 如何通過看守工作實踐政治文明
我認為看守工作中實踐政治文明要從以下幾方面加大力度:
1、法律素質是提升公民文明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對民警和在押人員普及法律教育。發(fā)展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必然要求公民法律素質與公民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同步進行、同時提高。江澤民同志在十六大報告中指出:“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
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起來!币皇且婪ㄖ螄笕嗣袢罕娫邳h的領導下,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yè)。作為看守民警,不懂法不知法,何以當家作主?二是擴大基層民主,讓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在押人員法律知識貧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何談起?三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公民生產、生活、工作,處處遇法,事事有法,在押人員如果不知法,不具備法律素質,今后走向社會勢必寸步難行。
2、要對在押人員分類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權益?词厮谘喝藛T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為:(1)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2)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zhí)行的罪犯;(3)一審被判處死刑等待執(zhí)行的罪犯。第一類人員中,還包括部分一審被判處有罪,等待二審裁定的人員;同時判處徒刑的人員以其政治權利是否被剝奪,又可以再細分為兩類人員。在監(jiān)管工作中,我們應該認清這些關押對象權利層次的不同,分類管理,最大限度地保護其合法權利。
當前在看守工作中,在押人員的有部分權益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已經萎縮:如(1)《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人犯每日應當有一至兩小時的室外活動。個別看守所由于場地限制,無法實現(xiàn)。(2)《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了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但對于關押期間,在押人員的身體健康權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其原則似乎是“無病不理”。我認為應該參考正常公民每年對其進行一次身體檢查,一方面保障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監(jiān)所的安全。
3、賦予在押人員意見表達權。憲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六大自由或權利,我們可以簡稱為意見表達權。我國憲法很重視這六項權利,不僅如此,依據(jù)憲法的規(guī)定,我國還制定了許多相關法律以保障這些權利的實現(xiàn)?词厮谘喝藛T也是公民(即使被判處死刑,也沒有剝奪其公民權),我們應承認他們有表達意見的權利,這是人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承認他們有意見及意見表達權,就是把人當人,而不是當成能發(fā)聲但無意見的動物。賦予在押人員意見表達權對于改進我們的工作,防止腐敗現(xiàn)象都有監(jiān)督作用。
4、慎用處罰權。對在押人員的處罰,《看守所條例》規(guī)定了兩種情況,一種是違反監(jiān)規(guī)的;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看守所對于違反監(jiān)視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訓誡;情節(jié)嚴重,經教育不改的,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經看守所所長批準予以禁閉。一種是構成犯罪的;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人犯在羈押期間有犯罪行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情況通知辦案機關依法處理。這里主要談第一種,對違反監(jiān)規(guī)的,處罰應該慎重,尤其是要合乎程序。條例中這條規(guī)定的立法本意應該是有兩道程序,對違反監(jiān)規(guī)的,首先給予警告、訓誡;當警告、訓誡后,情節(jié)嚴重,經教不改的,再禁閉。我們在執(zhí)法過程中,一定要慎用處罰權,要按照程序走,不能逾越,一步就跳到禁閉。
5、行政透明化。《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人犯在被羈押期間,遵守監(jiān)視,表現(xiàn)良好的,應當予以表揚和鼓勵;有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報請辦案機關依法從寬處理。對此,我支隊專門建立了相關的減刑假釋細則,但無論是條例,還是細則,似乎都將這條規(guī)定視為公安內部的行政審批制度,沒有較多地考慮已決罪犯的知情權。而這項制度一方面恰恰涉及到在押如人員自身的最大權益;另一方面對申報減假人員的資格評估,缺乏來自制度外的監(jiān)督機制。一項行政制度是否合理,除了在制定時要客觀、公正合理劃分權責外,還需要在執(zhí)行時有透明的環(huán)境和來自制度外的監(jiān)督制約,才能逐漸完善。
參考資料
1、[美]斯蒂芬·L·埃爾金等 《新憲政論》
2、[德]克勞塞維茨 《論戰(zhàn)爭》
3、[美]漢米爾頓等《聯(lián)邦黨人文集》
3、虞崇勝 《政治文明論》
4、應松年《依法行政十講》
5、范振雄:增強法治觀念,提高執(zhí)法水平
6、范忠信:生存權、意見表達權與人權
7、洪艷蓉:現(xiàn)代法制中的弱者保護
8、張 方:法律素質是公民素質的基本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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