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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判委員會現(xiàn)狀及改革方向的調(diào)查與思考/葉文炳法律論文網(wǎng)
關于審判委員會現(xiàn)狀及改革方向的調(diào)查與思考
審委會制度是我國訴訟制度的一大特點。在我國現(xiàn)行的訴訟制度中,它占有非常
重要的地位,各級法院內(nèi)部設立審委會,由它討論復雜、重大、疑難案件和審判
工作的其他問題。過去的幾十年,審委會曾起過很大的積極作用,至今仍發(fā)揮著
很大影響。近年來,隨著“同世界接軌”的口頭的流行,隨著法院各項工作改革
的不斷深入,人們對現(xiàn)行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進行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許多學
者同仁對現(xiàn)行審判委員會的工作職能提出了質(zhì)疑,甚至有的認為應該廢除這一制
度。因此,審判委員會改革問題就成了當前熱議的話題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二
五”改革綱要已將該項改革列入日程。過去,雖然有不少法院就審判委員會進行
了改革,但都是在缺乏統(tǒng)一指導的情況下自下而上自發(fā)進行的,這種改革模式,
決定了改革進路與改革結果的多樣性,不過這種改革的多樣性又為決策者設計和
規(guī)劃改革藍圖提供了多個選擇文本,使改革有了模式可選的余地。本文以點說面
的方式,以福建省漳平法院為文本,對福建省漳平法院審判委員會的現(xiàn)狀及改革
進行了考察總結,并提出了思路。
一、現(xiàn)狀考察
近年來,漳平法院就審判委員會制度存在的問題自發(fā)地進行了改革,改革內(nèi)
容涉及委員遴選、職責定位、運作方式等。應當指出的是,漳平法院審判委員會
的改革,并未系統(tǒng)進行,而是自發(fā)性進行地探索。本文提供的數(shù)據(jù),有些是靜態(tài)
的,有些是動態(tài)的。由于改革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靜態(tài)的數(shù)據(jù)既是改革的結果,
也是改革的動態(tài)反映。
。ㄒ唬╈o態(tài)考察
1、機構設置及人員構成
目前,審判委員會委員七人,其中,一名院長,一名黨組副書記,三名副院
長,其余兩名是民一庭長和辦公室主任;漳平法院審判委員會設有審判委員會秘
書作為負責審委會處理日常事務人員,關系掛靠在研究室,專人負責;未設立了
刑事、民事、行政等多個專業(yè)委員會,所有審委會委員除一人外,其余均取得了
本科學歷。
2、職責
審判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分為兩部分,即討論案件和其他議題。
。1)討論案件。
2003年召開審判委員會70次,所討論的刑事案件40件,占當年討論議題57.1 %,
民商事案件19件,占當年討論議題27.1%,行政案件8件,占當年討論議題11.4%
,執(zhí)行案件0件,討論審判其它問題3次,占4.3%;至2004年召開審判委員會91次
,所討論的刑事案件67件,占當年討論議題73.6%,民商事案件14件,占15.4%,
行政案件1件,占1.1%,執(zhí)行案件0件,討論審判其它問題 9次,占當年討論議題
9.9%;2005年至9月30日召開審判委員會38次,所討論的刑事案件26件,占當年
討論議題63.4%,民商事案件6件,占當年討論議題14.6%,行政案件1件,占當年
討論議題2.4%,執(zhí)行案件2件,占當年討論議題4.9%;討論審判其它問題6次,占
當年討論議題14.6%;從上列數(shù)字可以看出,從2003年開始,討論議題主要是刑
事案件,從提交的案件類型上看,三年刑事案件平均占當年討論議題55%到74%。
。2)其他議題:其他議題包括討論通過審判管理、審判流程等方面的制度
,對發(fā)改案件的分析,對審判形勢的研究以及學習新頒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
等所占當年討論議題逐年上升從4.3%上升至14.6%。
3、運作方式
具體運作方式為:
(1)審委會召開會議程序。審判委員會實行定期例會制度,也根據(jù)實際情況,
院長臨時決定召開。審判委員會委員有一半以上出席時方能舉行會議。審判委員
會會議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參加審判委員會會議時,委托副院長主持。審
委會秘書于開會一日前通知各位委員和應當?shù)綍娜藛T,被通知人員應準時到會
。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2)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一般是合議庭有重大分歧、或者有重大影響的
案件,由主審人報分管院長同意后再提交院長批準,審判管理的意見制定和修改
都須提交審委會研究。
(2)明確討論案件程序。一是明確案件提請討論程序。主審人員必須填寫審批
表并經(jīng)分管院長核準,院長同意后方可提交討論。會前三日至五日須將討論案件
審理報告材料報送審判委員會秘書審查登記,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對符
合要求的,由審委會秘書轉至每位委員審閱,確保委員充分熟悉案情。三是明確
案件討論方式,規(guī)范發(fā)言方式。主審人員匯報后,分管領導先發(fā)言,一般委員發(fā)
言后,院長委員才發(fā)言,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或重大問題意見出現(xiàn)重大分歧時,
會議主持人可決定擇日再行討論。經(jīng)院長決定,立案庭、審監(jiān)庭長等有關部門的
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經(jīng)會議主持人決定,涉及審判委員會討論事項的有關人員
可以到會介紹情況,并接受審判委員會委員的詢問。四是疑難復雜案件,經(jīng)辦庭
庭長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補充案情發(fā)表意見。五是討論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
件時,通知檢察長列席并聽取意見后,由委員們按序發(fā)言。
(3)審委會的決定和執(zhí)行。審判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須經(jīng)參加會議委員半數(shù)以
上通過,不同意見允許保留,如實記入筆錄。審委會秘書將評議過程記入筆錄,
由審委會委員簽名。審委會的決定由審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執(zhí)行。
。4)為強化審委會委員的責任,制定了有關審委會委員案件回避、錯案追
究、承擔責任等制度。同時規(guī)定:對經(jīng)過審判委員會討論過,并出現(xiàn)問題的案件
,審判委員會成員應根據(jù)自己的發(fā)言來
承擔責任,從而改變了過去集體責任無人
負責的局面。2005年上半年,有一起經(jīng)過審委會討論過后,仍被二審改判的案件
,審委會成員在第二季度考核中,根據(jù)自己的發(fā)言承擔了崗位責任。
。ǘ┞窂娇疾
近年來,漳平法院關于審判委員會的改革,主要是針對審委會制度存在的問
題,從完善管理入手而進行的,具體措施為:
一是理清了審判委員會的橫縱向關系。首先,科學劃定審判委員會作為法院
最高審判組織行使審判管理和決策的職能。在審判實踐中,漳平法院院黨組把法
院管理工作從橫向關系上劃分為審判管理、隊伍管理、行政管理三大類,以審判
委員會、黨組會和院長辦公會分別與之對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凡是與審判
業(yè)務有關的問題都一律提交到審判委員會討論,使審委會成為真正的審判業(yè)務機
構。審判委員會堅持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主要對審判宏觀管理問題和審判運行中的共
性問題進行決策,強化審委會的全局指導功能,推行由“個案研究”向“綜合指
導”轉變,加強對重大審判問題的研究,減少個案的討論,使審委會的宏觀指導
功能不斷得到有效發(fā)揮。黨組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主要就貫徹黨的路線方針
政策、干部人事、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院長辦公會實行首長負責制,
主要對法院的行政事務進行決策。其次,在縱向關系上,加強審判組織管理,著
重解決好審判工作行政化的問題。嚴格區(qū)分審判委員會、院長、副院長、庭長、
副庭長、合議庭和獨任法官的職責,取消分管院長簽批文書的制度,簡政放權,
保證合議庭、獨任法官依法行使職權。院庭長在審判管理中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
,院長主要解決法院內(nèi)外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營造寬松的司法環(huán)境;院長、副院
長主要行使督查職能,解決執(zhí)法尺度的問題,帶頭主審一定數(shù)量的重大疑難案件
,2004年院長、副院長帶親自主審了82件案件,2005年1月至9月院長、副院長親
自主審了28件案件。同時,推行院長、副院長、審委會成員參與聽審、聽議和直
接擔任審判長參與重大復雜案件審判制度,其中院長全年參與審判或執(zhí)行案件不
少于2件,聽審聽議不少于4件。2005年1月至9月,院長、副院長、審委會成員均
參與了5次疑難復雜案件觀摩庭聽審,并都寫出了聽審評議,以此形式極大促進
了庭審水平的提高,以此克服審判委員會判審分離、“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的
現(xiàn)象,實行審委會委員定期聽審重大案件的制度。
二是優(yōu)化了審判委員會的結構。注重審委會委員的法律專業(yè)知識和審判實踐
經(jīng)驗,使審判委員會向專業(yè)化、權威性方面發(fā)展。建立完善審判委員會考試選拔
機制,審委會委員缺額一律實行考選,嚴格按照“推薦—審判實務考核—績效考
查—公示—任命”的選拔任用程序進行。2004年,漳平法院增選了兩名年富力強
、具有豐富審判經(jīng)驗的法官出任審委員委員,增選方式是通過上述公開方式進行
,并且做到以缺選人,淡化職級待遇意識,使審判委員會人員結構做到既專又全
、比例適當,并且增強了審委會的權威性。
三是審委會職能的準確定位。審判委員會除討論少數(shù)重大或疑難的具體案件
外,主要工作職能轉變?yōu)榉治鰧徟行蝿,總結審判規(guī)律,制訂審判規(guī)范,研究帶
有普遍性的法律適用問題。具體來說是做到審判委員會職能的“四個轉變”:1
、由原來的對事實認定和證據(jù)采信都負責到一般只對適用法律負責的轉變,一般
只是對案件如何適用法律進行表決,充分尊重合議庭在庭審中的作用。 2、由單
純的解決個案到解決重點、疑難案件示范作用的轉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地
實際,對需討論研究的案件范圍進行界定:破產(chǎn)案件、再審案件、延長審限案件
、可能引起群體訪的案件,并且對被二審改判的案件、執(zhí)行中止案件和司法鑒定
案件每季度匯報一次。3、推行“個案研究”向“綜合指導”轉變,加強了重大
審判問題的研究,降少個案的討論。2005年1月至9月所討論的案件與去年同期相
比下降34%,所討論的審判制度、重大審判問題四項,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00%
,從而使審委會的宏觀指導功能不斷得到有效發(fā)揮。4、由被動處理案件到主動
進行審判研究的轉變。通過審委會,及時對審判中出現(xiàn)的一些好的做法進行調(diào)查
、研究、總結,并進行推廣。
四是規(guī)范了審委會工作運行程序。為提高審判委員會工作的質(zhì)量與效率,漳
平法院先后修訂了審委會議事規(guī)則,制定了《提請審委會討論案件審批表》、《
審委會通案規(guī)則》、《審委會記錄規(guī)則》,建立了審委會委員錯案追究和審委會
責任承擔制度等一系列規(guī)范性制度。
五是改善了審判委員會獲取審判信息的手段。通過不斷加強信息化建設,運
用數(shù)字網(wǎng)絡等先進科技手段,從硬件和軟件兩個方面來保證審委會的順利運作,
漳平法院為審判會議室配備了一臺筆記本電腦,下一步將在審判委員會會議室設
置了庭審同步視頻、微機速錄、電子顯示和電子表決等系統(tǒng),保障了審委會工作
的公開透明高效、運行程序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
。ㄈ┬Ч疾
審判委員會討論研究的案件,大多屬于疑難復雜和社會影響大的案件,但這
類案件一直保持著較低的上訴改判率,申訴率、提起再審率也極低。三年來,漳
平法院審委會討論案件累計202件,上訴被二審改判僅10件,占所討論案件比例
為4.9%,與合議庭(獨任庭)直接裁判的案件相比,上訴改判率、申訴率、提起
再審率也是極低的,并且審判委員會通過宏觀指導,客觀上保證了裁判的公信力
和社會效果。在宏觀指導下強調(diào)了調(diào)撤工作,強調(diào)了“十率”的管理工作,2005
年全龍巖市法院第四期案件質(zhì)量與效率評估考核情況通報來看,漳平法院民商事
案件訴訟調(diào)撤率達到了85.82%;上訴、抗訴率為4.55%;改判發(fā)回重審率為零;
申訴、上訪率為零,辦案的質(zhì)量和效率有了很大提高,居全市第一名,走上了“
上訴少、申訴少、改發(fā)少、公信力高”的良性循環(huán)路子。
二、理性分析
(1)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缺陷
審判委員會制度在中國已經(jīng)實施多年,目前真正對這一制度完全滿意的人士
恐怕為數(shù)極少。多數(shù)人發(fā)現(xiàn)了這一制度在運作過程中產(chǎn)生的一些問題,并從完善
我國司法制度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改進這一制度的建議。當然,也有不少人在肯
定這一制度存在問題的同時,認為不應對這一制度的正當性予以完全否定。有的
法官就認為,由于審判委員會這一組織及其討論案件制度的存在,法院可以充分
發(fā)揮集體的智慧,避免單個法官或合議庭在認識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上的局限性
,保證案件得到正確處理。尤其是考慮到審判委員會委員盡管為法院內(nèi)部的行政
領導,但他們一般年齡較大,社會閱歷較深,審判經(jīng)驗也較為豐富。而由于司法
體制的原因,我國法院一般審判人員的年齡偏小,社會閱歷不深,經(jīng)驗也不豐富
。因此審判委員會這一道關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錯案的發(fā)生。另一方面
,考慮到我國法院目前存在著日益引起社會各界重視的司法腐敗問題,由審判委
員會這一集體組織對案件的處理進行“把關”,對于防止個別審判人員徇私枉法
、任意裁斷也是有利的。一些學者甚至還從理論上論證說:審判委員會在中國目
前的情況下有助于維護法院在實施法律方面的統(tǒng)一性,有助于保證審判人員的廉
潔性,也可以成為法院系統(tǒng)生存和發(fā)展的重要保障。
上述為審判委員會制度進行辯解的觀點不能說沒有道理。在法院組織制度中,相
對于單個的法官而言,由多個法官組成的組織更容易抵御外界對法院審判活動的
不正當壓力和干涉,也更容易防止徇私舞弊現(xiàn)象的發(fā)生。這也是為什么大多數(shù)案
件的審判要采取合議制度的原因。畢竟由三名或五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要比獨任
審判員更有助于實現(xiàn)公正的審判。而在大多數(shù)場合下,由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各
業(yè)務庭庭長組成的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公正處理要負有更大的責任,作出的決定
會更加慎重。因此,從發(fā)揮集體智慧和增強法院抵御外界干預的角度來說,審判
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制度確實具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是,任何問題恰恰都有其正反
兩個方面。審判委員會的優(yōu)勢在于其集體智慧和力量可以得到發(fā)揮,但集體有時
未必比個體更加高明。在其他一些場合下,審判委員會不僅不能成為有效抵御外
界對法院審判不當干預的集體,反而可能成為外界干預法院公正審判的暢通無阻
的途徑。尤其是在我國實行的政治制度之下,當擁有更高政治權威的機構對法院
的正常審判提出與法律不符的要求,甚至因為法律以外的原因直接向法院施加壓
力時,法院院長往往會通過審判委員會會議使法外干預的結果“合法化”和“正
當化”。這里有法院的苦衷,可以說是不得已而為之的做法。但是審判委員會可
以有效抵御外界干預的說法卻被證明是不能完全成立了。事實上,在法院審判不
具有獨立自主性的大背景下,審判委員會既可以成為維護法院自治性的積極力量
,也能夠成為強化法院附庸地位的集體。因為法院要生存,要發(fā)展,而在其生存
和發(fā)展過于受制于人時,對公正審判的追求就不得不讓位于功利性的考慮。這里
起關鍵作用的不是什么集體比個人高明多少的問題,而是法院與干預者在政治結
構中的力量對比關系,以及法院維持其生存的方式,如人事、財政預算和基本設
施建設等方面的保障等,因此,漳平法院認為,審判委員會在目前中國司法制度
中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具有其發(fā)揮作用的背景因素和理由,或者干脆說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因為中國確實有中國的國情。
(2)審判委員會存在的法律依據(jù)
我國憲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guī)定!度嗣穹ㄔ航M織法》第十條第一款
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
總結審判經(jīng)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這
是審判委員會存在的憲法和法律根據(jù)。1996年3月17日修正后的《刑事訴
訟法》通過時,審判方式改革已經(jīng)開始。該法第149條中規(guī)定“對于疑難、復
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
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zhí)行。”從上述來看,審委會存在
是完全基于法律而存在,因此,在討論審委會的存廢,從理論研究的角度講是可
取的,而從實踐的角度講沒有多大意義。
(3)審委會存在的理論依據(jù)。
對審判委員會制度的評價也應至少從三個角度進行:
首先,從討論范圍來看。審判委員會多為人所詬病之處,主要集中在其具有討論
研究個案的職能,具體表現(xiàn)為設置的行政化、“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等方面,
并且這些問題一直找不到有效的解決途徑。但應當看到,我國法律賦予審判委員
會的職責,除了討論個案之外,其非常重要的職能,在于宏觀指導,即“總結審
判經(jīng)驗”和“討論其他有關審判工作問題”。從審判規(guī)律而言,筆者也不贊同審
判委員會討論個案,但這只是審判委員會的職能之一。以其局部的不足而否定制
度本身,不是理性的表現(xiàn)。同時,我們認為,對于審委會制度存在的問題,有些
并不是制度本身或無法克服的問題,而是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缺失而導致的技術問題
和人為性的問題,通過完善程序是可以得到彌補的。
其次,從這一制度實施的結果,從漳平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結果來看,被
二審改判的數(shù)量是極少的,三年來討論案件累計202件,上訴被二審改判僅10件
,占所討論案件比例為4.9%.事實上,對一項制度實施效果的評價,尤其是對一
項程序所產(chǎn)生的法律結論的評價,如果沒有上述各方面的實證材料和數(shù)據(jù),就不
可能做到公允、合理
。因此我們認識,對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效果的評價只
能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上述數(shù)據(jù)材料來看,答案是明確的,從討論效果來
看,有存在的合理性。
第三,從這一制度的組織構成,也就是構成實施這一制度的法律主體來看。對于
審判委員會的組織構成分析來看,由法院院長、副院長、業(yè)務庭庭長、研究室主
任等組成的審判委員會缺少必要的專業(yè)分工,他們對具體案件的討論未必比日趨
專業(yè)化的合議庭的法庭審判更能保證案件質(zhì)量。同時,法院的院長和副院長也有
一個內(nèi)部分工,分別主管刑事、民事、經(jīng)濟、行政等審判庭的審判業(yè)務,從而使
“主管”院長對自己負責的審判業(yè)務較之其他業(yè)務更為精通和熟悉。這樣在審判
委員會討論每一個具體案件的時候,真正精通該案件所涉審判業(yè)務的法官恐怕只
有有關業(yè)務庭庭長和“主管”院長,多數(shù)審判委員會委員可以說都是外行。那么
作為審判委員會委員中難得的“內(nèi)行”的該業(yè)務庭庭長和“主管院長”是否就能
保證案件的質(zhì)量呢?這些充分顯示出審判委員會組織構成上所具有的缺陷。
第四,從這一制度運作的過程,也就是該制度從啟動到終結所經(jīng)歷的步驟和環(huán)節(jié)
來看。從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運作過程來看,審判委員會制度存在的根本性缺陷
在于其討論決定案件的程序和過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換言之,審判委員
會制度是通過剝奪原告、被告等當事者的基本權利——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來維
持其正常運轉的。由此造成了下列問題:一是由于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無法參
與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被告人的辯護權事實上遭到剝奪,法庭審判中進行的辯護
也失去應有的意義。這會導致出現(xiàn)律師界最為無奈的“你辯你的,我判我的”現(xiàn)
象;二是由于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案件時不進行任何證據(jù)的調(diào)查,那些本應貫穿于
審判過程中的直接審理、言詞辯論、法官不更換、庭審不間斷等訴訟原則無法發(fā)
揮作用;三是由于合議庭進行的法庭審判形同虛設,為規(guī)范合議庭的審判活動而
建立的訴訟程序,如合議制、回避制、評議制等,都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四由于審判委員會的討論秘密進行,社會公眾無法參加旁聽,也就不能對討論過
程實施有效的監(jiān)督和制約,審判委員會會議成為典型的“黑箱操作”程序。這不
僅使公開審判原則在審判委員會討論程序中無法發(fā)揮作用,而且導致公開進行的
法庭審判徒有虛名。這與最高法院的倡導下,各級法院目前仍然以強化公開審判
作為審判方式改革的首要措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矛盾問題!
。3)實證支點
通過對審判委員會的效果考察,我們發(fā)現(xiàn),審判委員會的存在有著良好的法
律和社會效果。效果是客觀的,這為審判委員會的存在提供了具有說服力實證支
點。但需要追問的是,假定審判委員會并不存在,對于同類案件,如果通過提高
法官的素質(zhì)和強化合議庭的責任,案件的處理是不是會取得同樣的效果呢?回答
是肯定的,因為筆者也不贊同審委會討論個案。但法官素質(zhì)的提高畢竟不是一朝
一夕就能做到的事,因此,以上追問所包含的假定,還僅僅是假定。
三、改革的方向
。ㄒ唬┮酝晟茷槁窂。從人民法院的角度講,完善也即改革。事實上,任何
一項制度,總存在著兩面性,既應看到消極的一面,更應看到積極的一面。改革
也總是從革除或限制其消極面入手,使之利中取大,弊中取小,而不是對制度本
身的否定。
(二)抓主要矛盾,克服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缺陷。從總體上分析,審委會改革雖
然應從調(diào)整組織結構、改變職權、轉變某些職能,建立完備的程序幾方面著手,
但最主要的還是審判委員會職能上的轉變問題,因此,首先,抓好審委會職能轉
變,減少審委會討論案件的行政色彩。克服審判委員會制度缺陷的核心與克服法
院組織和審判活動中的行政化是相同的。目前,法院的審判委員會通常是在把控
辯雙方或者其他當事人排除在外,單獨地、秘密地得出結論,帶有很強的行政化
會議特征。審判委員會所具有的行政會議的特征,破壞的恰恰就是法院在組織和
審判程序方面的司法性質(zhì)。要克服這一點,必須對諸如法院院長、副院長的職責
、業(yè)務庭庭長的權力范圍、司法行政主管與法官個人之間的關系等方面的事項加
以重新確定!∑浯危ズ脤徫瘯藛T的組成問題。在人員組成上,審委會作為
特殊的審判組織,人員的組成應由“權力型”向“專家型”轉變,除院長,分管
業(yè)務的副院長是當然的委員以外,其余委員由業(yè)務能力較強的法官擔任,討論方
式由現(xiàn)在的會議室聽匯報改為臨案聽審及時議決。應當明確,審委會委員不是一
種待遇,非業(yè)務型的院級領導不應參加審委會,不應是其當然委員。第三,明確
審委會的討論范圍。審委會討論范圍主要是總結經(jīng)驗,決定院長的回避,決定案
件是否再審、討論其他審判工作等,應盡可能不討論個案或減少討論個案,討論
個案界定在有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第四,明確運作方式,從程序上保證審委會
的司法職能。一是在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之間進行職能方面的分工,案件事實一
律由合議庭通過法庭審判加以認定,審判委員會不再就案件事實問題進行討論和
作出決定,而僅僅決定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二是在案件決定由審判委員會討論
后,所有將要參加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委員都必須參與法庭審判活動,這種參與可
以采取旁聽的方式,也可以在法庭上設立審判委員會專席,所有委員必須參與法
庭審判的全過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判而不審,審而不判的問題,以貫徹訴
訟公開、直接言詞原則。
(三)以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改和全國法院系統(tǒng)統(tǒng)一相關模式為后盾。審判委員
會制度存在的問題,有些是制度本身固有的,在技術層面上無法克服的,這為修
改人民法院組織法提出了客觀要求。同時,法院各自為戰(zhàn)的改革模式,不利于樹
立司法的權威,亟需最高法院在充分調(diào)研的基礎上統(tǒng)一意見和模式,以改變這種
無序狀態(tài)。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葉文炳,聯(lián)系電話:1350753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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