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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知與自由――讀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包萬超
無知與自由 ——讀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
包萬超
人類一思索,上帝就發(fā)笑。
真正的思想家,都是一面奔跑一面哭泣的人,他們要詮釋一個時代的真理,就必須承受時代落差造成的悲劇命運。
1993年3月,當哈耶克逝世的消息在世界各地的新聞節(jié)目和報刊上傳出后,整個熱鬧的思想界瞬間為之愕然,接著對這位“締造了自由世界經緯”的大師爆發(fā)出如潮的哀思和敬意。這一情境再次證明了,人類對自己思想精英的理解、尊敬和珍視總是來得太晚。雖然哈耶克早在1974年就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殊榮,但這位思想巨匠的漫長的學術生涯,卻充斥著社會大眾和同行學者對他的誤解和敵視。
最近十年,我國學者已陸續(xù)譯出哈耶克的《致命的自負》、《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通往奴役之路》和《自由秩序原理》等著作,去年又翻譯出版了《法律、立法與自由》,這是遲來的幸事。
《法律、立法與自由》是哈耶克經歷17年的思考而分別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發(fā)表的最后一部系統(tǒng)性的學術巨著。本書圍繞標題所關涉的相應主題劃分為三卷:第一卷為“規(guī)則與秩序”,第二卷為“社會正義的幻象”,第三卷為“自由社會的政治秩序”。
哈耶克在知識論上為本書提出了一個關涉人類命運的基本命題:
我們應當學到足夠多的東西,以避免用扼殺個人互動的自生自發(fā)的秩序(Spontaneousorder)的方式(置其于權威當局的指導下)去摧毀我們的文明。但是,要避免這一點,我們就必須放棄這樣一種幻想:我們能夠通過刻意的思考而“創(chuàng)造人類的未來”……
哈耶克的這一最終結論,我認為在法律與立法領域可以轉換為一個關于知識與自由的命題:承認人類的無知,尊重各種自生自發(fā)的秩序,是人類真正達致自由的前提條件。
哈耶克這里所說的自由,是一種允許所有的人運用自己的知識去實現自己的目的,且只受普遍適用的正當行為規(guī)則的約束的自由狀態(tài)。這種狀態(tài)為人們實現各自的目的提供最佳的條件,因此,“自由不只是許多價值中的一個價值,而且還是所有其他個人價值的淵源和必要條件!边@一命題還認為,只有當權威當局,包括人民依多數原則組成的權威當局,在行使強制性權力的方面受社會共同體所信奉的一般原則的限制的時候,自由才得以實現和維續(xù),而奉行權宜之策則會摧毀自由。因此這種自由的標志是存在一個得到保障的私人領域。顯然,哈耶克所承繼的,正是由佛格森、休謨與斯密等蘇格蘭啟蒙思想家創(chuàng)立的,后來被柏林稱作“消極的自由主義”,或“保守的自由主義”的傳統(tǒng)。這一傳統(tǒng)區(qū)別于以盧梭為代表的歐陸浪漫主義的“積極的自由主義”,或“偽個人主義”的自由主義傳統(tǒng)。
哈耶克認為,承認人類的無知,即承認我們的事實性知識的永恒局限是達致這種自由的前提。每一個人都只能擁有所有社會成員所掌握的知識中的一小部分,從而每個人對于大多數決定著各個社會成員的行動的特定事實(更不用說自然的和社會發(fā)展的規(guī)律)都處于一種必然的和無法彌補的無知狀態(tài)。正是這種無知,人類要對一個變動不居的大社會或開放社會的未來發(fā)展做出完全的預見或準確的預測顯然是不可能的。哈耶克指出,承認人類的無知使個人的自由選擇成為可能,而自由賦予了文明以一種“創(chuàng)造力”并賦予了社會以進步的能力。
哈耶克強調,威脅著人類自由的幾乎永不枯竭的那個思想源泉在于人類理性的自負。由于這種自負,人類事實上已經把自身假定為全知全能的觀察者和裁判者,在所有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更不用說奉行計劃經濟的國家了)里,都存在著政治家們試圖“設計人類的未來”或重構社會的危險。這是一條終究會扼殺個人自由和通向奴役的道路。
哈耶克確信:“在我們這個時代,不僅是一些科學上的分歧,而且也包括一些最重要的政治上或意識形態(tài)上的分歧,在最終的意義上都源自兩種思想學派在哲學觀念上的基本分歧!币环N是“演進的理性主義”,另一種是“建構的理性主義”,或波普爾所稱的批判的理性主義和幼稚的理性主義之分。哈耶克認為:“建構的理性主義傳統(tǒng),無論是在事實和規(guī)范的研究結論上都可以被證明為一種謬誤,因為現行的制度并不完全是設計的產物,而如果要使社會完全取決于設計,那就不可能不同時極大地限制人們對可資運用的知識的利用。”
哈耶克強調:
人不僅是一種追求目的的動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種遵循規(guī)則的動物。人之所以獲得成功,并不是因為他知道他為什么應當遵守那些他實際上所遵守的規(guī)則,甚至更不是因為他有能力把所有這些規(guī)則成文化,而是因為他的思維和行動受著這樣一些規(guī)則的調整———這些規(guī)則是在他生活于其間的社會中經由一種選擇過程即演化出來的,從而它們也是世世代代的經驗的產物。
上述基本觀點哈耶克主要是通過邏輯上相互關聯的五個命題來闡述的:第一個命題是,所有的社會秩序或法律規(guī)則,不是演進的就是建構的:前者是指演進的理性主義賴以形成的自生自發(fā)的秩序、內部秩序、內部規(guī)則;而后者則是指在建構的理性主義指導下的“人造的秩序”、外部秩序或外部規(guī)則。前者是自由主義理論的核心概念,建構或擴展存在于現實世界中的各種自生自發(fā)的秩序是社會理性研究的主要任務。
第二個命題是,自生自發(fā)的秩序是人之行動而非人之設計的結果。哈耶克在此提出了有關“自然”、“人為”和“人之行動而非設計”的現象的三分觀,不僅對“自然”與“人為”的二元觀提出了尖銳的批判,而且揭示了笛卡爾以來建構理性主義在法律領域中長期占支配地位的“社會秩序規(guī)則一元論”,以及把現實社會中“人之行動而非設計”的制度或規(guī)則分割出去的過程、條件和危害。在這一基礎上,哈耶克闡述了關于內部規(guī)則和外部規(guī)則的“社會秩序規(guī)則二元觀”。強調了內部規(guī)則作為“自由的法律”與傳統(tǒng)、習俗、慣例,乃至于私法與普通法的密切關系,及其在司法過程中的應用和對于自由制度的獨特意義。
第三個命題是,法律先于立法,經由立法的方法而制定出來的法律主要是公法,即主要由憲法性法律、財政立法和行政法組成的強制性組織規(guī)則或外部規(guī)則。這一命題還指出,在過去一百年的歲月中,通過大量的“社會”立法把私法轉換成公法而嚴重損害了自生自發(fā)的秩序。———“這種立法的目的乃在于把私人的活動導向特定的目的并有利于特定的群體。正是受‘社會正義’之幻象的激勵而做出的這些努力,使得那些目的獨立的正當行為規(guī)則(或私法規(guī)則)一步一步地變成了目的依附的組織規(guī)則(或公法規(guī)則)!边@一命題導出了第二、第三卷要分別深入闡述的第四和第五個命題。
哈耶克在第二卷中提出和論證的命題是,時下通常所說的“社會的”或分配的正義,只是在上述兩種秩序的后一種,即建構的或組織的秩序中才具有意義;而它在自生自發(fā)的秩序中,也就是斯密所說的“大社會”或
波普爾所謂的“開放社會”里,則毫無意義且與之完全不相容。接著哈耶克在第三卷進一步闡述了一個重要命題:那種占支配地位的自由民主制度,因同一個代議機構既制定正當行為規(guī)則又指導或管理政府,而必然導致自由社會的自生自發(fā)秩序逐步轉變成一種服務于有組織的利益集團聯盟的全權體制。像布坎南一樣,哈耶克意識到,制憲者的當初設想和時下盛行的各種制度都不可能使個人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而正是這一認識促使哈耶克在《法律、立法與自由》中最后試圖回答這樣一個問題,即什么樣的憲法性制度安排,才可能對維護個人自由有最大的助益。
綜上,哈耶克的五個命題都是建立在人類的無知或有限理性的知識論基礎上,從不同維度或層面上提出尊重、發(fā)現、拓展和重構各種自生自發(fā)秩序對于維護人類自由的重大意義。
像哈耶克的其他重要著作一樣,《法律、立法與自由》贏得了讀者,也找到了它的批判者。本書在學術上面臨最大的挑戰(zhàn)也許是如何在自生自發(fā)的秩序與建構的秩序之間,或內部規(guī)則與外部規(guī)則之間,制度的穩(wěn)定與創(chuàng)新之間,以及制度的借鑒和本地化之間保持合理的張力,哈耶克對此試圖做了一些努力,但仍被普遍認為具有“唯傳統(tǒng)主義”的色彩。他未能充分闡述制度得以創(chuàng)新的可能和主要路徑,更未能解釋今天廣大的發(fā)展中國家在學習和模仿包括法律制度在內的西方文明如何成為可能。在演進與建構之間,哈耶克前后也表現出內在思維理路的矛盾,正如布坎南指出的,哈耶克關于個人自由主義的制度與理論的論述,以及憲法模式的重新思考和設計問題都強烈地體現了建構主義的思維特性。哈耶克關于立法與制定法的看法不但與現實社會的情況相左,而且無法在知識論上反駁近年機制設計理論對立法合理性的旁證,即立法作為不完全信息博弈下的機制設計,可以處理為一個關于信息和激勵(滿足參與約束與激勵相容約束的原則)的實證問題。這種立法及意義多少與哈耶克論述的情況已經不一樣了。此外,哈耶克在本書中對若干重要概念的運用未能保持一致,如關于自生自發(fā)秩序、內部秩序和內部規(guī)則的提法等等,在這個方面哈耶克本人也承認,他希望通過在特定場合運用特定用語使問題得以更清晰和明確表述而彌補用語不統(tǒng)一的缺陷。
但是,我堅持認為,上述批評無論是否合理或站得住腳,它們都并不表明《法律、立法與自由》留下了令人遺憾的缺陷。恰恰相反,像歷史上的任何一部思想巨著一樣,它的意義不在于促進共識,而是引發(fā)世人的思考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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