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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較研究./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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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較研究
作者:宋飛
在理論界,關于制定法、成文法兩個法學概念的關系問題,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成文法就是制定法。持這種觀點的人通常將其與習慣法、判例法、不成文法這幾個相關概念放在一起討論。持這一觀點的學者從歷史角度考證,認為古代羅馬法學家已提出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或習慣法)之分。成文法的淵源大體有五類:即具有立法權的會議制定的法律、元老院決議、皇帝敕令、高級長官的告示和法學家的解答。羅馬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450年制定的《十二銅表法》。至于不成文法,它是指沒有文書記載的法律,即習慣法。在羅馬法中已有“不成文法” 的概念,F(xiàn)在我們將法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按照法的創(chuàng)制方式和表現(xiàn)形式的不同劃分的。成文法就是指國家機關制定和公布的、以比較系統(tǒng)的法律條文形式出現(xiàn)的法,即制定法。不成文法就是指由國家認可的、不具有規(guī)范的條文形式的法。它大體上可以分為習慣法、判例法、法理三種。
另一種觀點認為,成文法不可與制定法相混同。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由國家享有立法權的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成文法的一種而非全部,凡以文字加以表現(xiàn)并進行公布,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約束執(zhí)法者又約束守法者的雙重約束性的行為規(guī)范,皆為成文法。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判例法是以文字記載的,一經(jīng)公布,它也是成文法,因為它符合由執(zhí)法者與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征。
筆者認為,后一種觀點具有一定參考價值。成文法與制定法這兩個概念,長期以來一直為人們混淆,束縛著大家的思想,使我們的法學理論無法有所突破!俺晌姆ú豢膳c制定法相混同”,這種提法開拓了人們的思維,提供了一個富有啟發(fā)性的思考空間。制定法與成文法混同,無法保障執(zhí)法者(這里可以指公檢法司的人員)在人民的監(jiān)督下司法,助長了司法者的任性和專橫,不利于保障人民權利的安全,體現(xiàn)的只是執(zhí)法者單方的意志,只對守法者產(chǎn)生約束。區(qū)分成文法與制定法這兩個概念,并賦予成文法以新的含義,提出“制定法只是成文法的一種,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這體現(xiàn)的是一種以法治戰(zhàn)勝人治的精神、一種人民民主的意志,它適應了不斷變化的市場經(jīng)濟體制,并有利于完善我國現(xiàn)階段的法制建設,彌補我國立法的不足,改善執(zhí)法時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jù)的尷尬局面。
參考文獻:
1.《法理學》 葛洪義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2.《法理學》 沈宗靈 張文顯主編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第一版
3.《法學基礎理論》 盧云 王天木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4月修訂第一版
4.《法理學》 沈宗靈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重排本
5.《民法學》 彭萬林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修訂第一版
作者簡介: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華中科技大學畢業(yè),現(xiàn)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qū)政府法制辦工作.曾在法律圖書館網(wǎng)發(fā)表論文《人治與法治的較量-兼論德治》、《從一案看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存廢》、《試論國有資產(chǎn)流失與法律規(guī)制》、《周枏與<羅馬法原論>》、《蓋尤斯與<法學階梯>》;譯作《中國傳統(tǒng)哲學與爭端解決》、《美國訴微軟案》、《屠宰場案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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