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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要合理更要合法
立遺囑,要合理更要合法劉其洋 張兆利
人們立遺囑,目的是為了將自己的財產留給自己想留給的人。然而,這種愿望能否實現(xiàn),還要看遺囑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近年來,因為訂立遺囑不合法、不規(guī)范而起訴到法院的繼承糾紛呈明顯上升趨勢,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
遺囑內容違法。2011年底,山東省濰坊市有一對老年夫妻,丈夫在臨終前立了一份自書遺囑,主要內容包括:“由長子全權處理自己的后事,所余錢物由兩個兒子平分。住房戶主是本人,我老伴對此房只有居住權,房子最后由長子繼承……”遺囑中沒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繼承份額。老伴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對勁,找兒子協(xié)商重新進行財產分割也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季某訴至法院,要求把住房判歸自己,同時要求將自己與丈夫的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法院經過審查,認定原告及被繼承人生前的住房以及名下的存款、家具等均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共有,應屬夫妻的共同財產。據(jù)此,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住房產權的一半歸原告所有,另一半由原告和兩個兒子共同繼承:被繼承人名下存款和家用電器等物品一半歸季某,另一半由季某和兩個兒子平分。
點評:本案中,老人臨終前立下的遺囑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睆倪@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本案中遺囑的內容顯然侵犯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權利,因而這部分內容是無效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诖耍ㄔ涸谔幚泶税笗r,沒有完全按照遺囑去分割財產,而是通過詳細調查,認定這部分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并用判決的形式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一半給原告。
訂立多份遺囑。魯南某鎮(zhèn)農民王老漢有兩個兒子,均已結婚成家另過、王老漢早年做過木匠和泥瓦匠,積攢了7萬元存款。2004年初老伴去世后,大兒子王勝主動請父親與他們一起生活。同年8月,王老漢到公證處辦理了一份公證遺囑,表示自己百年之后除7萬元存款中3萬元由次子王利繼承外,其余4萬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大兒子繼承。公證遺囑訂立不久,王老漢突患中風并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遺癥。剛開始王勝夫婦還能精心照顧,可時間一長就逐漸厭煩起來。此時,王利便將父親接到自己家里照料日常起居一2010年5月,王老漢覺得起初訂立的遺囑不妥當,于是重新自書了一份遺囑,寫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萬元歸王利所有,其他2萬元存款及物品歸王勝繼承。今年初,王老漢病逝。在清理遺產過程中,兩個兒子各執(zhí)一份遺囑,最后為分割遺產鬧到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老漢生前所立兩份遺囑都符合法律規(guī)定,均為有效遺囑,但自書遺囑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據(jù)此,法院判決按公證遺囑內容對王老漢的遺產進行分割。
點評:為什么公證遺囑具有高于其他遺囑的法律效力呢?首先,我國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独^承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逼浯危C員代表國家行使證明權,其所辦理的遺囑公證,具有真實、可靠、方式嚴格、證明力強的特點,具有無可爭執(zhí)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證據(jù)性。再次,辦理公證遺囑過程中,公證員既是公證人,又是現(xiàn)場見證人,還可以是立遺囑人的代書人和遺囑的保管人,可以確保遺囑機密,從而使遺囑確定的內容得到及時、公正地履行。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本案中王老漢后立的自書遺囑,并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內容侵害弱者權益。農村婦女鄭某與其丈夫劉某(早年已病逝)育有一女,又于1970年收養(yǎng)一男孩郭某。因丈夫早逝,鄭某一人含辛茹苦將一雙兒女撫養(yǎng)成人。2002年的一天,郭某無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對養(yǎng)母的態(tài)度也從此一落千丈。今年春節(jié)前,郭某在與其子駕車外出時發(fā)生車禍,致郭某腦顱骨破裂,醫(yī)治無效于10日后死亡。在住院治療期間,郭某立下口頭遺囑一份,將個人全部財產(4間房屋、5萬元存款)歸其子繼承。今年3月底,已有85歲高齡的鄭某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遺產。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郭某之子返還鄭某遺產2萬元、房屋1間。
點評:我國法律在賦予公民用遺囑處分自己財產權利的同時,也對這種處分權作了必要的限制!独^承法》第19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边@是一條強制性規(guī)定,公民在立遺囑時必須執(zhí)行。本案中,鄭某多年來一直依靠養(yǎng)子贍養(yǎng),在郭某死亡后已斷絕了生活來源,加之其年事已高,喪失了勞動能力。因此,法院從保護弱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原則出發(fā)作出了上述判決。
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須再立。喪偶的賈老漢有兩兒兩女。2011年8月,老賈突發(fā)心肌梗塞住進醫(yī)院,由兩個女兒輪流護理。因當時生命垂危,老賈便口頭立下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平分給兩個女兒,當時有3名醫(yī)護人員在場簽字見證。一個月后,老賈經治療痊愈出院。不幸的是,賈老漢于今年2月初突遇車禍事故離世。在分割遺產時,兩個女兒主張應當按照老人的口頭遺囑辦理,兩個兒子則主張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賈老漢所立口頭遺囑無效,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割。
點評:《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本案中,老賈病危之時口述遺囑,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危急情況,該口頭遺囑的法律要件齊全,在當時是有效的。但老賈后經搶救脫險并痊愈出院,這表明法律規(guī)定的危急情況已不復存在,他完全有條件用書面或者錄音等其他形式再立遺囑,但老賈并未這樣做。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繼承的規(guī)定,由老賈的4個子女共同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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