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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贈與協議是可以撤銷的
附條件贈與協議是可以撤銷的編輯同志:
村民用老媽今年78歲,一個女兒在省城打工,一個兒子在國外。周老媽的老伴于去年3月中旬病逝后,女兒要周老媽去她家里住,周老媽不喜歡去陌生地方生活周老媽曾雇了一個來自農村25歲的保姆,對周老媽照顧很盡心。2008年5月,周老媽跟這位保姆商量,她繼續(xù)照顧周老媽的日常生活,直至走完這一生。除了照舊付每月工資外,周老媽再給保姆5萬元,周老媽跟保姆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內容如前所述在這份協議書進行公證后,周老媽將5萬元的銀行存折交給了保姆。今年清明節(jié)后,保姆對周老媽說.她母親要她辭去保姆工作,并馬上回家。周老媽在電話上對保姆說:我不強留你當保姆,但5萬元必須退還給我,因為這錢給她是有條件的。保姆說,這5萬元錢是周老媽自愿給的,并且經過了公證,已經產生了法律效力,可以不還給周老媽,打官司她也不怕。請問:周老媽這5萬元錢可以討回嗎?
讀者:周宏
周宏讀者:
周老媽可以索要這5萬元錢。
周老媽與保姆簽訂的是一份有附加條件的贈與協議書!案郊訔l件的贈與協議書(合同)”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金錢)時,對財產的作用和目的等提出要求,受贈人就應該按照約定履行所附加的義務的一種雙方契約。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受贈人倘若接受贈與的財產(金錢)后不履行贈與人所提出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并可要求受贈人返還已接受的贈與財產(金錢)。雖然周老媽與保姆所簽訂的贈與協議書經過了公證,但保姆接受贈與后不履行協議書中約定的義務,屬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行為,老人仍有權撤銷贈與,討回這5萬元錢。
需要提醒的是,法律又規(guī)定贈與人的撤銷權是有時限(一年)的,就是說這個權利要在本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緣故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超過這個時效,便喪失這個權利。因此,老人如果想通過訴訟途徑討錢,就要及時起訴保姆。
該案例頗具啟發(fā)意義:其一,這位老人的做法很明智,慷慨贈給保姆金錢,但不是隨便贈與,簽訂協議并提交公證,以備后患。這樣“留一手”,最終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二,社會上的老年人如果有贈與財產念頭的,或者擬將財產分給子女的,可以學周老媽的做法,也要“留一手”,使自己掌握主動權。
(陸明華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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