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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事實婚姻存廢的思考
我國事實婚姻存廢的思考徐 橋
。ü枮I工業(yè)大學 法學院,哈爾濱 150001)
摘 要:1994年1月12日新《婚姻登記條例》的頒布,取消了事實婚姻制度,從而否認了原司法解釋中的事實婚姻所具有的合法效力,事實婚姻這一法律概念,亦因現(xiàn)行法律的否認而不具現(xiàn)實意義,僅在法學研究層面上仍有其一定的價值。法律之所以對事實婚姻作如此重大調整,意在使婚姻更有效地納入法律調控的界域,卻忽視我國的社會現(xiàn)實,引發(fā)諸多社會問題,因而有必要在婚姻立法中重新構建事實婚姻制度以完善婚姻法律制度。
關鍵詞:事實婚姻;法律風險;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02-0118-02
“事實婚姻系泛指不具有結婚形式要件的婚姻。這種婚姻形式從古到今各國都存在,但名稱和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態(tài)度不盡相同。”[1]傳統(tǒng)法學中的事實婚姻,是指合法婚姻以外的一切男女以性生活為基礎的共同生活形式。而我國在1979年2月2日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中對它的定義是,“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認為是夫妻關系的!1994年1月12日新《婚姻登記條例》的頒布,為嚴肅婚姻登記的效力,取消了事實婚姻制度,實行單一的法律婚,即現(xiàn)行立法強調的“登記是婚姻成立的條件,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婚姻關系無效”。法律對事實婚姻的重大調整,引發(fā)諸多社會問題,值得我們關注。
一、我國事實婚姻存在的原因分析
法律可以宣示國家的一種態(tài)度及對生活的期望,但幾百年、幾千年的婚姻習俗和文化傳統(tǒng)卻不可能因一個法律、法規(guī)和一個司法解釋而徹底改變,事實婚姻的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ㄒ唬┛陀^因素
1.傳統(tǒng)習俗的影響
自古以來,婚姻的成立有“六禮”的程序,人們對婚姻成立與否是以是否舉辦儀式為準,F(xiàn)實生活中,有些人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卻沒有舉行結婚儀式,周圍群眾甚至是親屬往往認為這還不是夫妻。相反,那些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卻舉行結婚儀式并且已同居生活的人,不論是親屬還是周圍群眾往往認為他們是夫妻。所以,改變傳統(tǒng)習俗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2.地理因素影響
有些邊遠地區(qū)交通不便,辦理登記路途遙遠,加上有些登記機關工作效率不高,辦理登記要用幾天時間,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從而使當事人放棄了登記結婚的形式。
3.人口流動因素
市場經(jīng)濟體制下,人口流動性大,外出打工人口增多,打工人員回原籍辦理登記不便,在打工地辦理登記又手續(xù)不全,因而選擇了不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婚姻方式。
。ǘ┲饔^因素
1.登記部門的工作失誤
有的地方辦理結婚登記過程中亂收費,辦結婚登記有時需要花上百元甚至上千元,使本來就貧困的當事人不能負擔,于是采取干脆不登記就結婚的辦法。尤其是一些“夕陽婚”、“二次婚”、“復婚”的當事人更不愿“麻煩”。
2.“80后的新思維”
在現(xiàn)實社會中還有一些生活環(huán)境并不算落后,自身的文化素質也不算低的新人類,他們將結婚當作愛情的墳墓,認為男女雙方一旦進入了婚姻的殿堂,便束縛了自身的個性,愛情將走到了終點,為了維護他們所謂的神圣“愛情”,就理所當然地不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3.鉆法律漏洞
一些“懂法者”利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規(guī)定,鉆法律的空子,采取不登記而與對方同居的形式,以達到逃避承擔責任的目的。
上述事實婚姻存在的原因,作為我國現(xiàn)實國情,在目前生產(chǎn)力不發(fā)達的情況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變的,也不會因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而有所改變,相反,將事實婚姻認定為無效而以非法同居對待,會產(chǎn)生諸多問題,特別是對此類無效婚姻中的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極為不利,并因此產(chǎn)生諸多現(xiàn)有法律無法解決的社會難題,事實婚姻的存廢的確需要審慎地抉擇。
二、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風險
不承認事實婚姻的結果,即為男女兩性的同居關系,而人們卻不會因為法律的否認態(tài)度而選擇終止同居關系,而是仍然以夫妻的名義進行著美好生活的描繪,進行著財產(chǎn)積累,并承擔著人類繁衍的重任。由于法律對事實婚姻的否認,使得這一期間取得的財產(chǎn)和子女的地位招致非議,使得同居關系解除時的財產(chǎn)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面臨著諸多法律風險。
(一)財產(chǎn)分割問題
按照《婚姻法》第12條的規(guī)定,同居期間所得財產(chǎn)分割的原則為“照顧無過錯方”;而《婚姻法》第39條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原則為“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民法論文 www.htc668.com)相比較而言,同居期間所得財產(chǎn)的分割對女方極為不利。“照顧無過錯方”即意味著要求女方對“男方的過錯”進行證明,否則即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風險,與男方平均分配“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chǎn)”。而從上述對事實婚姻存在的原因分析看,女方在“同居期間”多數(shù)為貢獻者,她們以“妻子”的身份兼顧著“家庭、子女、事業(yè)”,卻由于法律的否認不能以“妻子”的名義要求照顧“女方權益”。事實婚姻的取消在男女之間設置了不公平的法律風險,在男女雙方之間制造了權利義務的不平等,即女方對“家庭”的過度付出不能在“家庭關系”終止時獲得“照顧”的補償。
。ǘ⿹狃B(yǎng)和繼承問題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了夫妻間相互撫養(yǎng)的權利義務,規(guī)定了離婚時,如果一方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shù)慕?jīng)濟幫助。而同居關系的男女之間無此權利義務,正如前面所言,我國男女的經(jīng)濟地位的差異,需要扶助的一方往往是女方,在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情況下,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婚姻中婦女是沒有要求男方撫養(yǎng)、扶助的權利的。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了夫妻間相互繼承的權利義務。但由于法律不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實婚姻的存在,使得同居的男女不具備夫妻關系,從而使得繼承權的取得喪失了存在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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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7條規(guī)定婦女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第2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在同居期間,女方懷孕,男方提出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受《婚姻法》第27條的限制,應當受理案件,而且受理后,不需要經(jīng)過調解,應一律判決解除同居關系。原因在于既是非法同居,也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前提,不能適用《婚姻法》對婦女孕期的特殊保護。當然,如果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姘居、重婚等非法同居中,女方懷孕,法院受理案件并判決解除婚姻關系也無可非議,但問題是符合結婚條件僅未登記的婚姻中,法院如堅持上述做法,會使女方受到身心兩方面的摧殘。在此情況下,法律是維護婚姻登記的權威還是保護婦女的人身權益,從群眾對法的接受來看,顯然是后者更為重要。問題關鍵還在于只有為事實婚姻正名,對婦女的保護才能真正落實。
其實,法律保護婚姻就是在保護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所享有的權利,也促使夫妻雙方勇?lián)彝サ闹厝危`行家庭關系中的義務,最終實現(xiàn)權利義務的平等。不承認事實婚姻,會使“婚姻”脫離了法律的制約,同居的雙方都想從虛擬的婚姻中賺取利益,而推卸本應盡的家庭義務。不承認事實婚姻,本是想使婚姻更有效地納入法律調整的界域,卻因此制造了新的社會矛盾和沖突,法域之間的矛盾也難以調和。
三、對我國事實婚姻存廢的思考
事實婚姻由于未履行結婚登記程序,屬于程序違法婚姻,但并不等于無效婚姻,婚姻是否有效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補辦登記。對此,婚姻法解釋(一)明確規(guī)定:補辦登記的按合法婚姻對待,從法律角度為事實婚姻當事人提供了一種補救的措施,同時也強調了婚姻登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對于未補辦登記一律不承認其法律效力,按同居關系處理。筆者認為在強調結婚應當進行登記的同時,根據(jù)我國社會實際應實行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
(一)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的必要性
1.我國承認和保護事實婚姻由來已久
1949年以來,我國一直實行婚姻登記制度,但事實婚姻卻依舊廣泛而普遍地存在著,特別是在偏遠的山區(qū)農(nóng)村。實際上適當?shù)爻姓J事實婚姻法律效力有利于完善婚姻家庭關系,促進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能夠最大限度地彌補那些未補辦登記而致使事實婚姻關系無效的狀況。
2.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符合我國國情
目前在廣大農(nóng)村地區(qū)事實婚姻仍占有很大一部分。要在短時間內消滅這種違法現(xiàn)象是很難的。我國新婚姻法雖然以補辦登記為條件賦予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具有與法律婚姻同等的效力,但其涵蓋面太窄,也只能為部分事實婚姻提供保護,更多數(shù)量的事實婚姻由于各種因素而淪為非法同居關系,從而游離于法律之外。
3.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保護婚姻弱勢群體的正當利益
事實婚姻在我國已經(jīng)是一個普遍現(xiàn)象,當事實婚姻男女雙方發(fā)生糾紛時,女方和子女由于是弱勢群體而往往受到拋棄。如果法律視其為非法同居關系,那么子女就被視為非婚生子女,對孩子的成長和教育都會帶來很不利的,同時夫妻之間不享有繼承權,由此帶來的傷害一般都是降臨在女方身上,使其物質和精神都會受到損害。而對于那些同居的老年人,他們的社會地位更低,更易出現(xiàn)問題。我國如今的法律只能讓這些可能受到損害的弱者的權利和利益眼睜睜地受損。由此,弱勢群體的正當利益被不公正的標尺劃定和分配。
。ǘ┏姓J事實婚姻法律效力所應具備的條件
1.事實婚姻當事人應具備結婚實質要件
有些婚姻當事人完全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只是未履行結婚登記程序。而國家出于監(jiān)督人們的婚姻關系,維護良好的婚姻秩序,建立幸福美滿的婚姻關系,促進婚姻當事人的感情和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等目的,依法對結婚的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條件所進行的審查,對欠缺實質要件的同居關系,也不應一律不予承認,而應從實事求是的原則出發(fā),根據(jù)其所欠實質要件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對策。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不符合實質要件的同居關系主要有如下幾種。
。1)違反雙方意愿而形成的同居關系。我國婚姻法明確要求結婚雙方當事人要秉持自愿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但對于這種起初不符合實質要件而后因長時間在一起生活而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同居關系,按具備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來處理。這時如果接觸他們的“夫妻關系”未免太不合情理。
。2)未滿法定結婚婚齡的同居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能夠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就是已滿法定結婚年齡,針對同居時雙方未滿結婚年齡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時雙方均已達到法定要件的案件,處理方式要靈活,可以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對待。
。3)重婚而導致的同居關系。這種婚姻不僅僅違反了《婚姻法》的規(guī)定,而且有關當事人還觸犯了《刑法》的規(guī)定,重婚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對這類婚姻應一律確認其婚姻關系無效。但存在一個特例,一旦有關當事人已離婚或者配偶已死亡的情況下,這類婚姻應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對待,因為此時違法狀態(tài)已不存在。
(4)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當事人同居。出于保障婚姻當事人自身利益和優(yōu)生優(yōu)育的需要,對他們婚姻關系的認定應秉持以科學和事實求是的態(tài)度,一旦所患疾病已消除或已治愈的,則應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處理。
。5)近親而同居。法律之所以明文禁止近親關系的當事人結婚,是因為近親同居會誘使下一代患上遺傳性疾病從而不利于子孫后代的繁衍,故而近親結婚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但如果具有近親關系的同居的兩個當事人在不違反道德倫理和社會秩序的前提下,能夠采取絕育措施,避免危害下一代,那么可不可將這種同居關系按符合實質要件事實婚姻看待呢?
2.事實婚姻當事人應具備一定的形式要件或外部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事實婚姻關系應為周圍公眾所知。事實婚姻的當事人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并互認對方為配偶,社會公眾也一直認為其為夫妻關系,沒有其他利害關系人向他們主張婚姻無效,在這種情況下,仍將其視為同居實在沒有必要,同時也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維護。
(2)當事人之間的事實婚姻關系已被其他相關部門所確認,且在一定期限內相關利害關系人均無異議的。公安和計劃生育工作等部門和群眾基層組織在履行職責時,對有關事實婚姻當事人已就其夫妻關系進行有效的登記和管理,同時在一定時間內無人提出異議,那么應確認其婚姻的法律效力。這不但有利于婚姻當事人正當權益的行使,而且有利于相關部門對事實婚姻的管理。正如前面所述,公安機關頒發(fā)的戶口本上已將其登記為夫妻關系的,也可視為是當事人進行婚姻登記的方式之一,承認其法律效力未嘗不可。
四、結語
婚姻法作為一種倫理性極強的法律,與作為一般法的民法在觀念上存在一定差異,后者所貫徹的平等更多的是一種機會平等,而婚姻法則主要強調結果的平等。因而對于現(xiàn)實婚姻關系中的不平等進行修正,是婚姻法的一項主要功能。有限制的承認事實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是婚姻法實現(xiàn)男女平等的必要措施。
縱觀我國事實婚姻的立法,經(jīng)歷了從承認到有條件承認,再到否認的過程。對事實婚姻的徹底否認,其目的在于運用國家的力量解決道德問題。我國社會現(xiàn)實決定承認事實婚姻的必要性,婚姻公開儀式所具有的公示作用使其在理論上具有可行性。在婚姻立法中給事實婚姻以一席之地,重新構建事實婚姻制度以協(xié)調現(xiàn)實和法律之間差距,這是從我國男女經(jīng)濟地位不平等的社會現(xiàn)實出發(fā),立法所應做出的現(xiàn)實選擇。
參考文獻:
[1]李志敏。比較家庭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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