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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在審計理論中,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和審計證據(jù)等概念密切相關;在審計實務中,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在制定審計計劃、執(zhí)行審計程序、出具審計報告等階段必須時時加以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筆者在此對審計風險概念作以下論述,以供參考。
一、審計風險的基本涵義
關于審計風險的涵義,目前國內外審計職業(yè)界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全一致的定義。國際審計準則第25號《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誤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風險!薄睹绹鴮徲嫓蕜t說明》第47號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無意地對含有重要錯報的財務報表沒有適當修正審計意見的風險!蔽覈丢毩徲嬀唧w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fā)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币陨先齻定義,雖然對誤報的界定范圍有所不同,如國際審計準則界定為“實質上”,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界定為“重大”,而美國審計準則界定為“無意”行為,而非有意為之;但是對審計風險基本涵義的表述是一致的,即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存有重大錯報和漏報的財務報表,審計后卻認為該重大錯報和漏報并不存在從而發(fā)表與事實不符的審計意見的風險。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審計風險由兩方面風險構成:一方面是財務報表本身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審計人員審計后表示該報表并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也就是說,審計風險是客觀的存在和主觀的努力的結合:客觀存在可以通過主觀努力去調節(jié),但主觀努力又受成本效益原則的約束,因而審計風險具有下面三種具體表現(xiàn)形式。
二、審計風險的三種形式
1.評估審計風險。評估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接受某審計項目后,在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采用一定的審計手段,所評估的該項目可能存在的審計風險。評估審計風險主要與被審計單位本身的各方面情況有關。被審計單位的規(guī)模越大、經(jīng)營性質越復雜、內部控制越弱、管理當局的可信賴程度越低,則評估審計風險也就越高。評估審計風險是導致財務報表產(chǎn)生重大錯報和漏報的可能性,是客觀的存在,它不受審計人員的影響和控制。
2.可接受審計風險?山邮軐徲嬶L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準備承擔或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山邮軐徲嬶L險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控制:①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越強,可接受審計風險也就可以越高。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則主要取決于事務所的規(guī)模、經(jīng)濟實力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能力等。②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情況: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素質越高、范圍越廣,對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接受審計風險就越低。③行業(yè)之間的競爭情況: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競爭越激烈,可接受審計風險也就越低?山邮軐徲嬶L險是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主觀確定的,其與評估審計風險的差異,即為需要主觀努力的程度,是決定審計項目取舍的重要衡量標準之一。
3.終極審計風險。終極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所實際形成或審計人員實際承擔的審計風險。終極審計風險主要與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zhí)行情況有關。審計程序設計和執(zhí)行得越好,終極審計風險就越低。終極審計風險在數(shù)量關系上、理論上應與可接受審計風險一致,但實際上,它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可接受審計風險,因為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zhí)行受審計人員的業(yè)務素質和某些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因而審計人員在執(zhí)行審計過程中,應盡量按計劃規(guī)范操作,以使終極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審計風險范圍內。
簡而言之,評估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可接受審計風險是主觀確定的,而終極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和主觀努力的結果。因此,審計人員在決定是否承接某一審計項目時,可以將評估審計風險與可接受審計風險進行比較,然后根據(jù)成本效益原則決定取舍。如果接受該項目,在審計過程中應盡量嚴格執(zhí)行所設計的審計程序,使終極審計風險等于或小于預先設定的可接受審計風險。雖然終極審計風險取決于可接受審計風險,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后者,它是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共同作用的結果。
三、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和審計證據(jù)的關系
1.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的關系!段覈毩徲嬀唧w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二條指出:“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huán)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簡單地說,審計重要性就是錯報的可容忍程度,其量化標準即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說,在重要性水平之內的錯報,是可以容忍,可以接受的。因此,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
評估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反向關系,即評估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就越低,這樣才能保證終極審計風險在一定水平內。反之,評估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節(jié)約審計成本。《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八條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的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這里的審計風險指的就是評估審計風險。這一反向關系也可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即計劃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對審計工作質和量的要求就越低,在此條件下作出正確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就越大,審計風險因而也就越低。
可接受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正向關系,即可接受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保證審計成本的節(jié)約。反之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這樣才能保證審計質量的控制。因為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說明審計人員要求的財務報表錯報的可容忍程度越低,則其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才能滿足較低的審計風險的要求。
終極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也是正向關系。因為終極審計風險基本上取決于可接受審計風險。
2.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jù)的關系。審計證據(jù)是審計人員在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jù)。審計人員所獲取的審計證據(jù)越多,對實質上錯報的財務資料提供不適當意見的可能性就越小,審計風險也就越低。因而審計證據(jù)與審計風險之間也有著密切的關系。
評估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jù)是正向關系,即評估審計風險越高,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jù)就應越多,這樣才可降低終極審計風險?山邮軐徲嬶L險與審計證據(jù)則為反向關系,即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jù)就越多。因為搜集的證據(jù)越多,越容易發(fā)現(xiàn)財務報表中的錯誤,因而越容易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審計風險也就越小。終極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jù)也為反向關系,即所獲取的審計證據(jù)越多,終極審計風險就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