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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為公共關系論文
一、交往行為與公共關系的交叉屬性
公共關系式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它既具有社會關系的一般屬性,又具有自己獨特的屬性。一般來說,社會關系的雙方都是互為主、客的,而公共關系中的雙方常常社會組織是主體,各特定的公眾是客體。在整個公共關系運行的過程中,這種主、客關系是可以轉化的,也就是說,在某種情況下,社會組織成了客體,而公眾則成了主體。這實際上正是哈貝馬斯所強調(diào)的作為交往行為的主客體之間的一種特殊屬性——主體間性。哈貝馬斯將現(xiàn)實社會中人際關系分為工具行為和交往行為,工具行為是主客體關系,而交往行為是主體間性行為。主體間性涉及自我與他人、個體與社會的關系。主體間性不是把自我看作原子式的個體,而是看作與其他主體的共在。具體來講,公共關系雙方的聯(lián)系和互動,主要是通過關系主體與客體之間開展的信息交流來連接的。社會組織——多數(shù)情況下是政府——是公共關系的主體。公共關系的對象是特定公眾。公共關系是一種傳播——信息的交流、溝通或傳播——活動。這種活動就是運用傳播手段來協(xié)調(diào)社會組織與公眾的關系,解決兩者之間相互了解,進而相互理解,最終達到相互合作的問題。因而,是不能粗暴地將兩者割裂開來,二者是相互共存的關系,這也正好符合交往行為中主體間性的屬性。交往行為一個很重要的特殊屬性就是語言性。在哈貝馬斯看來,交往行為就是一種主體之間通過符號的互動。它以語言為媒介,通過對話,達到人與人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一致。公共關系很大程度上也具有語言性的特征。正如上述所言,公共關系是一種信息交流、溝通或傳播的活動。這種信息正是以語言為載體,廣泛運用在公共關系的方法與技巧之中。無論是政府公關調(diào)查報告、政府公關對話、政府公告,亦或是政府公關演講與談判、政府公共關系諸多專題活動、公共關系常用文書,即使是政府公共下的人際交往都不約而同地體現(xiàn)出語言性的特性——無論是口頭形式,還是書面形式。交往行為是一種程序性的行為。這種程序性表現(xiàn)為在主客體之間,言語作為中介被行為者當作一種工具或手段加以利用。以語言為載體的信息在主客體之間不斷進行傳遞,在語言中形成的一致協(xié)議承擔著行為協(xié)調(diào)的功能,最終建立起合理的人際關系。而公共關系不僅是一門理論性的學科,同時也是一門應用性非常強的學科。在具體的公關活動中,行為者的所有行為并非都是無序和無目的的,而是有一系列的公關方法和技巧可以運用的。公共關系學通過對公共關系實踐的研究,建立起關于公共關系的理論,這些理論反過來又指導公共關系的實踐活動。公共關系必須遵循傳播規(guī)律、管理規(guī)律和心理與社會心理規(guī)律的指導。這些規(guī)律在指導公共關系的同時,實際上即是對公共關系活動的開展做了程序性的限定。
二、交往行為理論在公共關系中的作用
哈貝馬斯認為現(xiàn)代社會具有兩種理性,一是工具理性,二是交往理性。工具理性指的是在現(xiàn)代社會,人們交往通常只是為了表達個體的利益而并不去真正的交流,做事只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而交往理性是要為交往行為尋找合理的根據(jù)。不可否認,工具理性給現(xiàn)代社會帶來了效率,但工具理性導致人的價值理性的喪失、讓人陷入一種奴役狀態(tài)這一重大問題同樣也不能忽視。而交往理性能重拾喪失的價值理性、糾正工具理性造成的扭曲,因而哈貝馬斯從實質上揭示了交往理性對現(xiàn)代人類解放的意義。然而,將視野從宏觀領域拉回到微觀層面,就公共關系而言,交往理性在公關活動中同樣發(fā)揮著顯要的作用。
1.有助于公共關系的主客體選擇恰當?shù)恼Z言進行對話
主體間性概念的提出,使得社會科學在認識論方面出現(xiàn)了重大的轉向:即從關注主體性和認知上的“主-客體”關系轉向關注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關系,進而把人類認知的對象世界,特別是精神現(xiàn)象不再看作客體,而是看作主體,并確認自我主體與對象主體間的共生性、平等性和交流關系。在公共關系中,公共關系的主體是組織,客體是公眾,連接主體和客體的過程是信息的傳播。這個過程當然不是機械的、單向的,而是雙向交流和雙向選擇的。這種特殊的運行機制決定了公共關系中主客體的角色不是固定的,而是互相轉換的。所以,公共關系中的主客體同樣是共生與平等的。公共關系作為一個信息的雙向交流過程,并且這種雙向交流主要是由公共關系的主體——社會組織來統(tǒng)籌把握的,但是在與公眾的交往行為中,語言是最重要的中介,它直接影響公共關系中的雙方,并直接決定著公關目標的達成。在交往過程中選擇恰當?shù)恼Z言至關重要。假如選擇的語言不正確,會導致交往無法順利進行或者中斷,阻礙人際關系的建立。組織與公眾之間的交往都需要陳述事實或者表達情感等,這些都需要依靠語言來進行交流,在交往的方方面面,語言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恰當?shù)恼Z言指的是交互主體間的語言共同性,這種共同性是語言方面的共同性,同時也是道德規(guī)范的共同性。公共關系的主體——組織——通過信息傳播能準確地把握自身與現(xiàn)實環(huán)境及其關系的真實狀況,增加選擇能力,擴大選擇范圍,從而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并最終實現(xiàn)公共關系主體的預定目標。但這都是基于選擇恰當?shù)恼Z言的前提之下才能得以實現(xiàn)的。并且在這一交往行為中,作為客體的公眾可以提出問題,回答問題,提出質疑,任何反對批評的語言都可以表述,是一種無壓制的交流,也是一種自由的表達。在表達的過程中會有辯論和爭論,如果交互主體之間有共同的道德情感,那么所進行的語言選擇和表達最根本的就是要達到相互理解,讓對方明白自己的意圖。如果交往主體之間沒有語言的共同性,那么交往就會停止或者中斷,達不到“以言行事”的目的。所以說,語言是促進交往合理化的關鍵,選擇恰當?shù)恼Z言是達到相互理解的保障。公共關系中主客體之間的信息交流能否暢通卻取決于是否選擇了恰當?shù)恼Z言。
2.有助于公共關系的主客體通過平等對話達成共識
哈貝馬斯在他的交往行為理論中,強調(diào)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必須是建立在平等對話的基礎上之的,以相互尊重為前提。交往主體以一種平等的身份進行交往,在不存在壓制的交往環(huán)境中交往,才能順利地達成共識。平等對話需要人們摒棄社會身份地位的差別,在對話中保持人格平等,互相尊重,只有相互尊重才能產(chǎn)生彼此間的信任感,彼此信任才有助于對話的進行。在交往和對話中,每個人都希望受到別人的尊重,他人對自己的尊重對個人自我價值的重視。要獲得他人的尊重首先要尊重別人,尊重是相互的。在公共關系中,一般來說,政府組織都是處于主導位置,公共關系的主要職能,包括采集信息的職能、提供咨詢的職能、參與決策的職能、協(xié)調(diào)溝通的職能、指導全員公關的職能以及策劃專題活動的職能,都是要靠政府組織來實現(xiàn)。這些職能能否發(fā)揮其本身的作用以達到政府公關活動的既定目標,不能單靠政府行政權力的行使,更要作為客體的公眾的主動配合。這就需要公共關系中的雙方通過平等對話,就公關活動的目標達成一致。交往雙方擁有平等的話語權,是實現(xiàn)平等對話的前提,也是達成共識的必要條件。交往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平等對話,是達到共識的必備的道德品質。
3.有助于公共關系的主客體承認和遵守共同的規(guī)范
交往主體間通過對話協(xié)商取得的共識,這個共識是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它對任何一個交往主體都具有同等的約束力。在哈貝馬斯看來,承認和遵守共同的規(guī)范是實現(xiàn)交往行為合理化的途徑之一。哈貝馬斯尤其強調(diào)規(guī)范的普遍性原則,這種普遍性表現(xiàn)在規(guī)范能夠為大家普遍承認和遵守的,其中蘊含著規(guī)范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從定義上看,公共關系是一個社會組織為取得與特定公眾的雙向溝通和精誠合作而進行的遵循一定行為規(guī)范和準則的傳播活動,因而公共關系始終要在一定的規(guī)則下展開。這些規(guī)則具體來講有:公共關系必須以滿足公眾需求為出發(fā)點;公共關系必須十分注重社會效益;公共關系必須遵循實事求是的大原則。
作者:吳廣單位:安徽大學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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